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3日
濮阳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 作 方 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2015年4月)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绝对安全的战略举措。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精神,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为基础,在正确处理建设发展和保护耕地关系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进一步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夯实濮阳粮食生产区建设基础。
二、总体思路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精神,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依据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度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及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与已建成的高标准粮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夯实国家粮食生产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与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省确定的我市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与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化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将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同等数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与技术要求,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与农户,并与农户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设立统一规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四)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完成后,应及时编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的图、表、册与管理资料,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五)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建档备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通过省级验收后,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整理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报上级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作依据与技术标准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4〕167号、〔2014〕218号、〔2014〕18号、〔2014〕128号和国土资厅发〔2013〕38号、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发〔2011〕10号文件。
(二)工作依据
1.市、县(区)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资料,包括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图件、表册、数据库及文字等;
2.市、县(区)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与数据资料;
3.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与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与项目验收资料;
4.市、县(区)2013年度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包括相关图件、数据库与文本说明等;
5.市、县(区)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包括最新的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三)技术标准
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2.《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五、基本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应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中心城区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粮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
3.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
4.现状基本农田中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同等数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禁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如涉及数量和布局的变化,必须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法依规修编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四)突出保护兼顾发展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考虑本地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做好统筹兼顾,协调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边界划定工作的关系,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前提下,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六、工作阶段划分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县(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依据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2013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开展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耕地的调查摸底,全面真实查清耕地质量等别、地力等级、集中连片程度、已占用、规划建设预留、耕地污染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举证核定阶段
依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后,于2015年5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可落实的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耕地,应向上级书面呈报原因,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制定方案阶段
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编制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下达任务的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中心城区周边与交通沿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同时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城市边界划定工作中,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布局变化的,应先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组织实施阶段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区)划为单位,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共同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本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主要工作。
(五)成果验收阶段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行省、市、县三级验收制度,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完成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验,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自2015年10月起进入市级初验程序。市级初验通过后,报省政府进行省级验收。
(六)建立档案与备案阶段
经过验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应建立档案留存,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各县(区)应根据通过省级验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按有关要求于2015年11月底前向上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逐级备案。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重点负责对县(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实施监督,并对县(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初验与上报初验。
各县(区)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签订保护责任书、上图入库等具体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并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与上报市初验。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农业、发改、财政、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并进一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与组织协调。
附件:1.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分析评估结果
数据说明
2.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汇交要求
附件1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
分析评估结果数据说明
一、数据内容及来源
(一)初步任务图层
即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将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与城市周边已划定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叠加之后,获取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该图层作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图层。
(二)参考图层
1.城市周边范围图层。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作为城市周边范围。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已达到或接近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综合考虑该城市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反映的城市建设用地分布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等因素,适当扩大一定范围确定城市周边范围。
2.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图斑图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图层,包括调入和保留图斑。
3.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地类图斑图层。
4.城市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图层。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数据中的耕地质量等别图层。
(三)数据说明及核实举证要求
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初步任务数据的说明以及对各城市核实举证提出相关要求的文档。
二、数据格式、数学基础及属性表结构
(一)数据格式
数据格式为shape格式。
(二)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三)属性表结构
1.初步任务图层(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1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属性表名:CSZBWHRQHJBNTGD)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
代码 |
字段
典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结束
条件 |
备注 |
1 |
标识码 |
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标准中的“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描述。
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标准中的“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描述。 |
2 |
要素代码 |
3 |
图斑预编号 |
4 |
图斑编号 |
5 |
地类编码 |
6 |
地类名称 |
7 |
权属性质 |
8 |
权属单位代码 |
9 |
权属单位名称 |
10 |
座落单位代码 |
11 |
座落单位名称 |
12 |
耕地类型 |
13 |
扣除类型 |
14 |
地类备注 |
15 |
耕地坡度级 |
16 |
扣除地类编码 |
17 |
扣除地类系数 |
18 |
图斑面积 |
19 |
线状地物面积 |
20 |
零星地物面积 |
21 |
扣除地类面积 |
22 |
图斑地类面积 |
23 |
批准文号 |
24 |
变更记录号 |
25 |
变更日期 |
26 |
地类图斑计算面积 |
DLTBSMJ |
Float |
15 |
2 |
﹥0 |
M |
见表3注1 |
2.参考图层属性表结构。
(1)城市周边范围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2城市周边范围图层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FWJX)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
典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结束
条件 |
备注 |
1 |
行政区代码 |
XZQDM |
Char |
6 |
|
﹥0 |
M |
|
(2)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3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GHJBNT)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
代码 |
字段
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约束
条件 |
备注 |
1 |
标识码 |
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中的“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描述。 |
2 |
要素代码 |
3 |
调整类型代码 |
4 |
农用地等别代码 |
5 |
基期年地类 |
6 |
面积 |
7 |
说明 |
(3)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4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XZDL)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
代码 |
字段
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约束
条件 |
备注 |
1 |
标识码 |
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标准中的“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描述。 |
2 |
要素代码 |
3 |
图斑预编号 |
4 |
图斑编号 |
5 |
地类编码 |
6 |
地类名称 |
7 |
权属性质 |
8 |
权属单位代码 |
9 |
权属单位名称 |
10 |
座落单位代码 |
11 |
座落单位名称 |
12 |
耕地类型 |
13 |
扣除类型 |
14 |
地类备注 |
15 |
耕地坡度值 |
16 |
扣除地类编码 |
17 |
扣除地类系数 |
18 |
图斑面积 |
19 |
线状地物面积 |
20 |
零星地物面积 |
21 |
扣除地类面积 |
22 |
图斑地类面积 |
23 |
批准文号 |
24 |
变更记录号 |
25 |
变更日期 |
26 |
地类图斑
计算面积 |
DLTBJSMJ |
Float |
15 |
2 |
>0 |
M |
见本标注1 |
注1:地类图斑计算面积:指城市周边范围内与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现状地类图层叠加后(重叠面积、地类图斑图上计算面积)图斑地类面积。单位:平方米,下同。 |
(4)城市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图层属性表结构
表5城市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图层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CSZBGDZLDB)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
代码 |
字段
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约束
条件 |
备注 |
1 |
自然等 |
GJZRD |
Int |
2 |
|
>0 |
M |
|
2 |
利用等 |
GJLYD |
Int |
2 |
|
>0 |
M |
|
3 |
经济等 |
GJJJD |
Int |
2 |
|
>0 |
M |
|
4 |
县级行政
区域划分 |
XZQDM |
Char |
6 |
|
>0 |
M |
|
附件2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核实举证结果汇交要求
一、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
各县(区)核实举证结果汇交材料包括:加盖该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公章的纸质报告一份;电子数据一式两份,电子数据包括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数据表,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证明材料、核实举证说明文档。
(一)核实举证数据表
数据格式为Microsoft Access MDB格式。主要对应于下达初步任务数据中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逐条填写核实举证结果。
(二)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
主要对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核实举证结果进行汇总,格式为EXCEL表格格式。
(三)证明材料
为城市周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证明材料。相关文件资料经扫描后存储为PDF格式,扫描分辨率在300PPI以上。
(四)核实举证说明
各县(区)对核实举证情况进行说明,内容包括核实举证的过程、结果、举证材料来源说明等。
二、核实举证结果数据表的组织要求
依据初步任务中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属性表名:CSZBWHRGHJBNTGD)”,各县(区)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运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最新遥感影像图,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对照各地自由的相关数据,逐地块核实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据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建立核实举证结果数据表,核实举证数据表的结构见表1。
各县(区)核实举证要针对每个图斑,以图斑标识码和座落单位代码为标识,增加“管制区类型代码”(GZQLXDM)、“利用等”(GJLYD)、“耕地地力等级”(GDDLDJ)、“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SFNGHD)、“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KHDMJ)、“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BNHDMJ)、“不能划定理由”(BNHDLY)、“项目名称”(XMMC)、“批准机关”(PZJG)、“批准文件名称”(PZWJMC)、“批准文号”(PZWH)、“证明材料”(ZMCL)、“备注”(BZ)等字段。
表1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核实举证数据表(表名:CSZBHSJZ)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
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
位数 |
值域 |
约束
条件 |
备注 |
1 |
标识码 |
BSM |
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标准中的“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相关字段描述。 |
2 |
座落单位代码 |
ZLDWDM |
3 |
座落单位名称 |
ZLDWMC |
4 |
管制区类型代码 |
GZQLXDM |
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中的“建设用地管制区属性结构表”中的字段描述。 |
5 |
利用等 |
GJLYD |
Int |
2 |
|
>0 |
M |
|
6 |
耕地地力等级 |
GDDLDJ |
Int |
2 |
|
>0 |
M |
|
7 |
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
SFNGHD |
Int |
3 |
|
>0 |
M |
见本表注1 |
8 |
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KHDMJ |
FIoat |
15 |
2 |
>0 |
M |
|
9 |
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BNHDMJ |
FIoat |
15 |
2 |
>0 |
M |
|
10 |
不能划定理由 |
BNHDLY |
Int |
3 |
|
>0 |
0 |
见本表注2 |
11 |
项目名称 |
XMMC |
Char |
400 |
|
|
|
见本表注3 |
12 |
批准机关 |
PZJG |
Char |
100 |
|
|
|
13 |
批准文件名称 |
PZWJMC |
Char |
200 |
|
|
|
14 |
批准文号 |
PZWH |
Char |
100 |
|
|
|
15 |
证明材料 |
ZMCL |
Char |
100 |
|
|
0 |
见本表注4 |
16 |
备注 |
BZ |
Char |
500 |
|
|
|
|
注1.全部不能划定为基本农田,填写“0”;全部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填写“1”部分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填写“2”。
2.当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时,必须填写:
不能划定理由为“实际地类已是非耕地,但已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填写“11”;
不能划定理由为“实际地类已是非耕地,但未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填写“12”;
不能划定理由为“批而未用”的,填写“21”;
不能划定理由为“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填写“22”;
不能划定理由为“生态建设需要”的,填写“23”;
不能划定理由为“其他理由”的,填写“24”。
3.核实的图斑不能划定的理由中如果涉及具体用地项目的。“项目名称”(XMMC),“批准机关”(PZJG)、“批准文件名称”(PZWJMC)、“批准文号”(PZWH)字段应按项目机关信息填写,不能划定的理由为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项目名称”(XMMC)可填写污染类型名称或不填写,“批准机关”(PZJG)填写污染核实确认机关,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名称”(PZWJMC)填写污染核实确认文件的名称,“批准文号”(PZWH)填写污染核实确认文件的文号。
4.当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时,填写证明材料的相对存储路径。 |
对每一个图斑,要核实图斑所在的建设用地管制区以及图斑质量等别(利用等)、耕地地力等级,并填写在“管制区类型代码”、“利用等”和“耕地地力等级”三个字段中,核实结果填写分为三种情况:
(一)全部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
对全部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字段值为“1”,“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该图斑的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0”或为空,“不能划定理由”、“证明材料”字段值为空。
(二)全部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
对于全部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字段值为“0”,“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0”或为空,“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该图斑的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理由”按实际情况填写,“证明材料”填写证明材料的相对路径。
(三)部分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
对于部分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是否能够划定为基本农田”字段值为“2”,“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核实举证后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字段值为核实举证后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地类计算面积,“不能划定理由”按实际情况填写、“证明材料”填写核实举证材料的相对路径。
对于同一个图斑存在“不能划定理由”为多个的,分多条记录存储在核实举证表格中,每一种理由分别对应“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证明材料”。对同一个图斑,“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起来应为整个图斑的图斑地类面积一致。
四、证明材料要求
各县(区)对初步任务中的“城市周边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进行比对核实,分别得出城市周边范围内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地类现状,提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对于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说明原因,各县(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实际地类为非耕地确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实际地类与初步任务图层中耕地图层不一致的地块,注明是否已纳入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未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注明该地块所属建设用地管制分区、项目名称(或用地性质),并纳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否则将不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
(二)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1.属于批而未用的,应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2.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和评价认定,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
3.属于生态建设需要的,应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提供由市级发改、林业、国土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
核实举证材料原件应扫描成电子文件。
五、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要求
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见表2)是对核实举证情况进行汇总,要求统计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以及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对于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应区分耕地和非耕地情况,分别按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因进行分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