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保”(保障发展、保护环境)根本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破解濮阳经济建设中的环境资源“瓶颈”制约,高效利用环境容量,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工作新道路,推动濮阳经济建设实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城乡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逐步改变环境容量超载状况,使排污总量减少到环境容量允许范围内,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三)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在全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合理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关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深入挖掘减排潜力,腾出环境容量,保障经济发展的环境要素需求。实行预支增量指标动态管理、分级管理和区域间交易。预支增量指标优先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进入产业集聚区和污染排放强度低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拉长链条、提升层次,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严格落实控制总排放量、完成总减排量,强力推进污染减排,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行业发展以及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综合分析制度,增强环境管理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
(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电力、建材、化工、造纸、发酵、纺织等行业落后产能,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行业内等量替代解决。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构建低碳型工业、建筑、能源、交通体系和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准、超总量、有毒、有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
三、强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六)持续加强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濮阳新区、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市区内污水处理率达88%以上;各县(区)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污泥无害化处置、溢流监控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等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新建燃煤机组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烟气脱硫设施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对建材、有色等非电行业实施脱硫脱硝治理。加大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根据地表水功能区要求,重点推进石油、化工、淀粉、造纸、食品饮料等行业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再生水回用。
(七)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完成县级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开展马颊河、濮水河、第三濮清南综合治理,入河污水截流、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实施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谋划建设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推进金堤河湿地、新区湿地、马颊河(南乐段)人工湿地等项目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以火电、建材、煤化工为重点防控行业,以西部工业区为重点防控区域,实行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逐步推进PM2.5监测工作,积极开展PM2.5、臭氧、一氧化碳控制技术研究。加强化工行业环境污染与风险防范。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力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严格控制工业烟尘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八)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提升环境监测机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和重金属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强涉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加大依法处罚和关停取缔力度。
(九)加大辐射污染防治力度。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安全处置能力,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达到100%。逐步建立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系统。加强对测井、移动探伤、停产倒闭等企业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十)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推动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石油、化工等项目。提高化学品项目的环境准入和建设标准,科学划定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十一)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集中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体系,2015年市和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积极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技术。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强化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
四、努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十二)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按照国家对生态市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生态产业工程、资源保障工程、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人居工程,积极构建绿色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支撑体系、全防全治的环境安全体系、田园秀美的自然生态体系、环境优美的生态人居体系、健康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民富市强、生态文明、环境友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生态市。积极推进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示范创建工作,完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对已开展生态建设示范、生态环境达标的县、村、镇,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效。“十二五”期间80%的县(区)启动生态县(区)建设。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脆弱区治理与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大水土流失和沙化土地治理力度。
(十三)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建设的要求,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运行机制,因地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2015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鼓励建设养殖小区,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化集中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15年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严禁焚烧秸秆。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建立城乡统筹的环境管理体系。
(十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五、不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十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完成各项环保责任目标;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和统一监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信息;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环保目标任务,配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确保环保工作建设、运行经费足额保障到位;发改部门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经济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及环保执法配合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住建和市政部门要加快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法制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的指导与协调;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管理;电力部门和城管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停水处置;交通、商务、工信、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统计、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等措施。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
(十六)执行环境经济政策。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专款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提供基础材料,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在全市区域内实施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对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实施财政扣款,促使各县(区)和管委会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出境河流水质稳定达标。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健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制度。
(十七)强化环境科技支撑。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推广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及产品,着重发展环境保护设备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等环境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企业,使环境保护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兴支柱产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环境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
(十八)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现监控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辐射、应急、监控、宣教、固体废物管理等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完成我市监测网络,不断加大环境监测投入,提升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测能力。全面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做好细颗粒物(PM2.5)项目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网络和传输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预警应急体系、科学的总量核查核算体系、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能力支撑。
六、健全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强力推进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同时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和通报环保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把环境保护列为各地年度财政预算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支出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而逐步增加。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当年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问责和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评先评优。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暂停审批该地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环评文件,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认真清理纠正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对在环境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适时建立区域性环境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和产业集聚区环境监管体系。实施《生态环保中长期人才规划》,多渠道、多途径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环境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新进人员中环境保护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5%。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一)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机制,加强面向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育壮大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企业环境行为公告、新闻发布和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解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