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行为涉嫌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
批转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行为涉嫌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濮政〔2012〕36号
濮政〔2012〕3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批转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行为
涉嫌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涉嫌犯罪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违法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犯罪行为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 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行为
涉嫌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犯罪行为,依法规范案件移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实际,意见如下:
一、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
(一)移送范围
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耕地罪立案侦查的。
(二)移送机关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面积、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它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
(一)移送标准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二)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的证据资料
1.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3.有关鉴定结论;
4.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
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
三、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办理
(一)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具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由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二)移送需提交的资料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土地损毁程度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三)移送条件的认定
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已成事实,造成耕地无法耕种,且已达到移送标准的,不需再做土地损毁程度鉴定,即可直接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法制室;
2.对于其它因人为挖损、压占等原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由濮阳市破坏耕地鉴定委员会统一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3.濮阳市破坏耕地鉴定委员会组成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专家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责任追究
1.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对涉嫌国土资源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勘验等项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安机关对符合移送条件,拒不接受移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违法 意见 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