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濮政办〔2011〕37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市场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一)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555元(含)以下;
(二)住房困难标准:
1.无自有住房;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3.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
1.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三人、三代四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
4.两代四人及五人以上的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补贴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16平方米计核。
(二)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6.0元/月.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4.2元/月.平方米。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1.0元/月.平方米,超面积控制标准部分7.0元/月.平方米。
三、保障程序
由办事处初审,区房产、民政部门分别对住房及收入情况复审,区房产部门综合审查、公示,签属审查意见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调整为:办事处初审,区房产、民政部门分别对住房及收入情况复审,区房产部门综合审查、公示、审批,报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保障。
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