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濮政办〔2009〕7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结合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市场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408元(含)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 20平方米;两代三人、三代四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两代四人、三代五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2.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低保家庭 5.2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3.6元/月.平方米。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1.0元/月.平方米,超面积控制标准部分6.2元/月.平方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