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14〕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精神,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国家耕地占用税政策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为市(县)政府的,市(县)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濮阳市政府委托濮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办理市城区纳税事宜;各县政府委托所属单位代表县政府办理纳税事宜。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问题。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关于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资金问题。由受托办理纳税事宜的单位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筹措并按时拨付税款资金。受托办理纳税事宜的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税款资金后,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列为市级收入。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和地税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流,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委托办理纳税事宜单位的申请,及时安排拨付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并指导监督办理单位做到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国土资源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并提供每宗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名称、农用地面积、通知办理占地手续的时间等信息。占用农用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认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地税征管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地税部门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三、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现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已确定实际用地人的,由实际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本通知下发之后,尚未下发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或已下发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但未确定实际用地人的,由市(县)政府委托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财政、国土资源、地税部门要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能因征收方式的改变,发生漏征、少征现象,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
2014年12月22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