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总量,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明晰国有资产产权,整合政府公共资源,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政府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设备技术用房、接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和土地、各类性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经营性房地产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房地产。
三、管理方式
(一)实行统一管理。市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市直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全部房地产(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用途外)原则上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办理房地产登记和以后新增加的房地产均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盘活有效资产。为壮大政府投融资平台盈利性资产规模,提高投融资能力,增加现金流,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许政〔2010〕21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的会议纪要》(许政纪〔2010〕25号)等有关精神,将已经搬出的市直行政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原老城区空置或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准备迁入综合服务中心的市直行政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房地产、所有能办理独立产权证的经营性房产统一变更登记至市投资总公司名下,需要处置的房地产由市投资总公司协同市财政(国资)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处置收益用于增加市投资总公司国有资本金,并全部用于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三)安全保值增值。实行统一管理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授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仍由使用单位负责。房地产经营收益暂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市直财政差(定)额供给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地产占有、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清查登记,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督管理,其产权、经营收益暂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四、责任分工
(一)市财政(国资)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资产划转审批手续的办理,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房地产管理台帐,对房地产经营和处置实施监督和审批。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登记、房地产过户手续的办理。
(三)市审计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产权移交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纳入本次房地产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房地产自查、填表、上报工作,提供房地产资料,负责办理房地产划转、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起草、制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房地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单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办理房地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对各单位房地产进行调配管理。
(六)市投资总公司负责政府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资产整合,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老城区房地产处置工作。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筹备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工作会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制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变更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阶段:自行申报阶段。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对本单位房地产自查申报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资产核实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所属机构的房地产进行核实,公布单位房地产移交目录。
第四阶段:资产划转阶段。市财政(国资)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五阶段:产权变更阶段。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单位资产划转通知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第六阶段:机构制度建设阶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建立相应机构,完善配套措施,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和资产整合。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以及推进行政单位职能转变,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紧实施,确保统一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献波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周新峰、市监察局局长罗凤英、市财政(国资)局局长李荣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关新来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国资)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主管副职为成员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和制订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国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密切协调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制订资产移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国资)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提供各单位的房地产信息资料,本着特事特办、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做好资产清查、产权变更、房地产处置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对产权变更、房地产处置中需要收取的相关费用尽可能地给予减免;房地产产权变更中必须缴纳的税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市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房地产统一管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推诿扯皮、行动迟缓、拒不划转资产的,财政部门要停拨其公用经费,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填表说明
2、3、4.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自查申报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自查申报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自查申报表.xls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为方便统一掌握和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使用情况,由各单位按照以下填表要求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请单位法人代表认真审核把关,无误后由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办公室的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填列单位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名称:是指只要产权系本单位的房屋土地资产,包括办公用房、经营性门面、对外出租及闲置的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
坐落位置:资产所处行政区域及四周范围。
建筑时间:资产建设完工时间,例如:1998年10月19日。
取得日期:土地取得的时间,例如:1996年11月20日。
结构:建筑结构因所用的建筑材料不同,可分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等。
性质: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出让等。
面积: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平方米。
账面原值:截止填表时间,资产在单位账面价值。
产权形式:填写“有产权”和“无产权”。
房产证号:有房屋产权证的应如实填写权证号。没有产权证号的填写“尚未办理权证”。
土地证号:有土地使用产权证的应如实填写使用权证号。没有使用产权证号的填写“尚未办理权证”。
租借时间:如实填写资产出租出借时间区间,例如2008年8月15日至2009年9月15日。
承租单位:租赁或借入资产的单位。
年出租收入: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如实填写。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此表后另附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