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葛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补偿意见的通知
长政〔2017〕39 号
长政〔2017〕39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葛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
拆迁补偿意见的通知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加快实力长葛、活力长葛、魅力长葛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平稳有序”的总要求,依法依规关停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提档升级,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关停搬迁禁养区内的41家畜禽养殖场。
三、补偿范围
我市禁养区内需关停拆迁的41家畜禽养殖场。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由镇、办事处牵头,财政、畜牧配合成立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组,逐个养殖场进行丈量、清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养殖场业主共同参与在调查表上签字,并登记、造册、公示、存档。
(二)搬迁关闭。各镇、办事处要根据调查表确认的信息与养殖场签订拆迁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稳步推进搬迁关闭工作。
五、补助政策
按照“先关后拆再补偿”的原则,2017年10月31日前畜禽养殖场圈舍和生产设施完成拆除的,经属地镇、办事处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偿,只清理畜禽未拆除圈舍和生产设施的不予补偿。
养殖场圈舍和生产设施补偿标准:简易结构圈舍(包含生产设施)100元/㎡、砖混结构圈舍(包含生产设施)200元/㎡。
六、资金拨付
禁养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各镇、办事处汇总本辖区内已关闭搬迁养殖场(户)的补偿资金,上报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将补偿资金拨付养殖场。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