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195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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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19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文 号: |
驻政〔2011〕33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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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2011年度我市住房销售价格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实施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市政府将强化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稳定房价和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考核问责机制,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切实增加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认真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加大对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一是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区位布局,重点在交通便利和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集中建设一批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社区。
二是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是落实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多渠道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是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企业自用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五是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建立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三、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切实增加有效供应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入市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发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作用,促开工,促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和信贷政策,抑制投资需求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90—144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批后监管
经批准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并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支付剩余出让价款。加强对已出让房地产项目批后监管,依法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对已供房地产用地,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总额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开工、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并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开发秩序
要严格市场准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预售管理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二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规项目、随意变更规划、虚构买卖合同、面积短缺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是实行明码标价预售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是各地要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完善各项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的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的质量保证机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依法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
八、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
各县区要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驻政〔2011〕13号),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指导支持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