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168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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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19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驻政〔2010〕89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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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驻马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驻马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结果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的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原则上只允许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市发改、环保、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要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具体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二)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