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6年09月09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6-00476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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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09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驻政办〔2016〕114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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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确保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市政府明确的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启动征地拆迁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垃圾清运。
二、责任划分
市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垃圾清运的监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检查验收。
三、工作标准
(一)房屋拆除要求
1.责任单位在房屋拆除前要审查拆除企业资质,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文明环保施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施工现场硬件设施的落实,与拆除企业签订责任书, 确保工程项目文明环保施工。
2.拆迁施工现场应按照扬尘污染控制标准执行,采取喷水降尘等措施,坚持湿法作业,做好扬尘污染控制。
3.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二)垃圾清运要求
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能及时清运的,要按要求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不彻底的不进行拆迁验收。
2.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得凌空抛扬,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3.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4.垃圾清运数量的统计监管核定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四、补助标准
经验收,拆迁项目内的建筑物拆除彻底并且垃圾清运完毕的,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补助标准按照拆迁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执行。
五、出资方式
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补助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出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出资,各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各功能片区开发项目由片区开发企业出资,社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由社会企业出资。
六、检查验收
征地拆迁项目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彻底并且垃圾清运完成后,各区政府(管委会)提交验收申请,由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核定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补贴资金,出具验收报告。根据领导小组核实验收认定结果,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补助标准支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