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6年11月08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6-00556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
发文日期: |
2016年11月08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 |
文 号: |
驻政办〔2016〕140号 |
关 键 词: |
|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结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建筑面积超过235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助问题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仍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
(一)补偿条件
能够提供建设养殖场时当地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当地政府文件批准发展养殖业的证明,或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可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养殖场,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和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2.对规模化养殖场市政府现行文件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设施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3.对于占用非基本农田且无任何手续的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同意统一拆除的,按100元/㎡给予补助。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空置住宅用地的补偿问题
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用途为住宅的空置用地,参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有关集体土地上空宅基地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及安置。
四、手续核查及违法行为处理
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对拆迁项目的手续进行收集整理,对其真实性和生产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手续。对于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款的,除依法追缴全部补偿款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前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