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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

舟山市关于市区内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签约率等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签约率等规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2元/月计算,每户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补助。补助期限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2元/月计算,补助期限为6个月。
  二、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计算,不足650元/户的,按650元/户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则补助两次。
  三、非住宅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一)商业、办公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公式为:补偿标准=临时补偿费×实际过渡期限,临时补偿费按照同类地段市场月租金评估均价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5%一次性补助。
  上述费用包括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
  (二)工业、仓储用房。
  1.搬迁费补偿标准:对于生产经营必需但不可搬迁或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生产设备(设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偿后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归征收人所有;对其他生产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按不高于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40%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5%一次性补助。
  四、关于签约率的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5%,具体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定海区、普陀区、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范围。岱山县、嵊泗县政府和金塘、六横、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可以另行制定相关标准。
  (二)各区(相关功能区)在征收过程中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政策。
  (三)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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