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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顺义区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指导意见

顺政发〔201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指导意见》已经2016年7月25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顺义区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适用范围

  存量建设用地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完成农转用但未建设土地、闲置未利用土地及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及城镇低效用地。

  (一)“批而未供”土地主要指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的农转用和征收用地中尚未完成供应的土地。

  (二)“供而未用”土地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城镇低效用地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等。

  三、加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规划统筹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存量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做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城乡功能完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用地,促进开发利用工作统筹协调开展。

  (一)全面摸清和掌握存量建设用地底数

  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建立全区存量建设用地统计制度,全面摸清全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制定存量建设用地年度实施方案

  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认真分析土地未完成供应、闲置、低效利用的原因,研究制定针对性处理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确定改造开发的规模地块、开发强度、利用方向等,明确产业调整安排,进行资金平衡分析,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分类推进,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全面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增加与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得到有效盘活。构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以及“低效用地”盘活长效机制,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一)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全区“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利用,确保我区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大于60%。

  1.有序推进前期开发。对建设用地批准时间超过两年以上仍未完成供应的地块,属于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不到位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镇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并限期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暂停该镇或经济功能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对属于资金未落实等项目自身原因导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限期完成。属于储备用地还未完成供应的地块,应加快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地上物拆迁和相关手续办理,促使储备地块尽早完成入市供应。

  2.加快完成土地供应。完成前期开发工作后,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按规定尽快完成供地,对供地率未达标的镇、经济功能区,除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二)加快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利用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顺义区闲置土地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时间尚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按程序开展调查取证、认定告知、制定处置方案等工作,并确保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到位。

  1.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按时开工的,经顺义区闲置土地认定联席会认定为未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闲置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2.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经顺义区闲置土地认定联席会认定,政府应尽快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如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重新约定开工时间;如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要依法解除合同,协议有偿收回土地。

  3.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未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国土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推进存量产业用地的高效利用

  本着“鼓励”和“规范”并举,着力盘活、优化存量工业用地,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收购储备等方式全面实施再开发工作。

  1.优先开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大存量挖潜力度,新建项目要优先安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2.强化经济功能区用地内涵挖潜。推动经济功能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对现有产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提高经济功能区产业用地准入门槛,制定各经济功能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或亩均产出标准,并定期更新。鼓励经济功能区建设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3.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出让合同或招拍挂条件有约定的除外)。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探索建立低效用地企业退出机制。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探索建立低效用地企业退出机制。

  5.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搬迁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改变规划用途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依据当时市场价格予以相应补偿。

  (四)鼓励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升级改造

  1.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土地储备开发等方式,实现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切实改善群众生活环境。

  2.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统筹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手段,整合涉地资金和项目,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商机制,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坚持公益优先

  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道路、教育、医疗等基础实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三)强化全程监管

  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开竣工申报、动态巡查和复核验收制度,对所在区域内的用地单位实行开发改造全程动态监管。

  六、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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