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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的意见

怀政发〔2012〕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加强本区农村集体资产、农村经济重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农民经济权益,根据《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加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京农研〔2011〕13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是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需要;是杜绝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本区农村产权交易不断活跃,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仍然存在着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活动不公开、交易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组建怀柔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怀柔办事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市场化、规范化,区政府决定成立怀柔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设在区经管站),主要负责产权交易之前的组织、协调、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核实等工作;同意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托区经管站设立驻怀办事处,主要负责交易中的具体事宜。

  三、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必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权及实物资产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无形资产,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其他事项,如农村经济事项、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权、资产和知识产权,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四、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一)遵守法律、符合政策原则。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严禁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二)因事制宜、内外有别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流转,应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

  (三)集体资产市场交易的原则。凡是集体性质的资产资源的交易应通过有形市场进行,即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

  五、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一)发生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之前,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京农函〔2010〕6号)规定的民主管理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产权上市交易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权属、年限、面积、用途、土地性质、证照及交易截止时间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上要求形成产权交易决议后,报镇乡农经部门审核,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镇乡政府批准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业务申请内容和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提交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2.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制度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向社会进行发布,征集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并对交易受让方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查。

  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4.农村资产资源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出售、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

  5.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

  六、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机构。

  成立怀柔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农委主任、区经管站站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区监察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经管站和各镇乡政府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经管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乡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委:负责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管理、协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之前的组织、协调、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对项目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各镇乡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国土分局: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类型、性质确定、颁证、权属变更手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审核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等。

  规划分局: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中涉及建设项目的位置进行规划校核。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涉及林权的事项。

  区水务局:负责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涉及水务的事项。

  区农业局:负责审核交易项目是否符合种植业、水产业发展规划,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涉及农业管理的事项。

  各镇乡政府:负责产权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并依法依规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核、资料的填报和上报等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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