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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4〕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开发管理,严格控制开发成本,保证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北京市政府审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优化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具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凡密云县境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程序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程序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需上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查通过,征得属地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所在村(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报市级联审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土地一级开发。

  (三)征求发改、交通、环保、水务、文物、园林等部门审查意见,办理一级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核发授权批复、用地预审、立项等前期手续。

  (四)县住建委负责制定拆迁政策,项目实施单位按立项要求完成市政相关工作(即:“临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五)按照“五级联审制度”审核项目成本,土地达到验收条件,取得二级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后,进行入市交易。

  第五条 土地收储项目程序

  (一)收储项目由县土储分中心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收储范围、权属、规划用途、规划建筑规模等基本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现状评估。

  (二)县土储分中心按照评估结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储补偿价格,达成意向后,县国土分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审议收储补偿价格,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土储分中心依据县政府批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有偿收回合同。

  (四)完成市政等相关工作(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项目成本审计,取得二级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办理用地预审后,进行入市交易。

第三章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审核

  第六条 成立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住建委、文化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制定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土地储备开发、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定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等。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五级联审制度”

  (一)初审。县土储分中心是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主责单位,负责切实做好县域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审核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开发程序,对项目选取的评估公司按照现行政策和县政府拆迁方案进行现状评估的结果进行逐项审查,并出具初审结果报告。

  (二)评审。县土储分中心依据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县财政局关于密云县土地开发项目开发成本审计有关问题的报告》(密财投〔2011〕374号),将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初审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三)审计。县土储分中心将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核。县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分局、审计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五)审定。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成本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后的成本上报市国土局成本预审会。

第四章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实施单位:一是经县政府批准,可委托国有全资公司,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镇街(地区)属全资集体企业组织实施;二是经县政府批准,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除委托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外,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项目公司须在密云县注册,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属地缴纳。实施单位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资信。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须具有确保完成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量。实施单位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信誉证明。

  (三)业绩。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应有专业的工作团队,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社会责任感。实施单位应提供工作业绩相关证明。

  第十条 县土储分中心对企业提供的资质、资信和业绩等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考察,一是对直接委托国有全资公司、镇街(地区)属全资集体企业实施的,经审核和考察后,将拟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审批;二是经县政府批准,以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确定实施单位,并将中标企业的资质、资信和业绩等相关情况报县政府。

第五章 土地入市交易后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成交后主要工作

  (一)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中标人)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

  (二)竞得人(中标人)需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中标人)需支付全部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

  完成上述工作后,竞得人(中标人)与开发主体进行土地交接,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成本审核及拨付

  (一)土地入市交易完成后,市财政局将项目的政府收益和开发成本拨到县财政局。

  (二)县审计局根据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收支两条线和县政府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已成交项目成本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县财政局按照审计结果,将项目成本拨付给县土储分中心。县土储分中心根据审计部门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额拨付给实施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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