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1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区房屋拆迁工作,明确工作程序,理顺机构职责,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市国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等文件,借鉴我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拆迁行政许可
拆迁单位申请核发拆迁行政许可证应备齐以下要件: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暂停公告、拆迁招投标结果公告、宅基地区位价批复、拆迁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或安置房建设文件、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项目立项批复
拆迁单位应取得市或区级发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用地批复
拆迁单位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通州区政府下发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三)规划批准文件
拆迁单位应取得规划行政部门核发的能够明确规划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和规模等事项的文件,可以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可以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复等形式的规划批准文件。
(四)暂停公告
拆迁单位取得用地批复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市、区级批准文件后,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审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税务、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依据相应职责暂停办理与拆迁有关的事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用地范围将暂停办理事项予以公告。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期限理由和拟采取措施,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五)拆迁招投标结果公告
拆迁单位在取得立项或建设项目的市、区级批准文件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发布拆迁招投标信息申请,获得确认后依法发布拆迁招投标信息。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投标形式确定的评估、拆迁、测绘、拆除、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标结果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网上公告。
拆迁单位若擅自发布拆迁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实施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招投标结果和参与的拆迁工作不予认定。
(六)宅基地区位价批复
拆迁单位在已明确拆迁安置房价格的基础上,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定价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区发展改革委、通州国土分局、区农委、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七)拆迁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或安置房建设文件
拆迁单位应在金融机构专户存入拆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拆迁费用匡算总额的60%。金融机构、拆迁单位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就拆迁补偿资金使用与监管问题形成书面协议,金融机构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拆迁补偿资金到位证明。
拆迁单位在拆迁补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提供不少于本项目拆迁安置用房总套数90%的安置房建设批准文件。
(八)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拆迁单位依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批复,结合拆迁实际状况编制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拆迁前,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应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1.拆迁基本情况;
2.宅基地、被拆迁房屋、应安置人员等认定条件;
3.货币补偿方式及房屋安置标准、拆迁补助及奖励标准;
4.拆迁、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及工作职责;
5.特殊问题的解决措施。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是有关部门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审计等工作的主要依据,超出方案内容未经批准的补偿办法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确需调整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应由拆迁单位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
拆迁单位在备齐上述八项要件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告。
二、补偿事项认定
(一)六方工作小组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六方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并制定《六方工作小组议事规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六方工作小组负责对新老宅基地、合法宅基地面积、被安置人员、新生儿补助与安置、经营面积等问题研究确定,并出具共同签署的认定单,此认定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依据。
(二)综合问题处理组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中应明确综合问题处理组的成员单位。综合问题处理组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综合问题处理组议事规则》,负责对超出六方工作小组职责范围的特殊问题研究解决,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作为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依据。超出综合问题处理组职责的问题,经研究制定出解决方案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请区政府审定。
三、行政裁决及申请执行
(一)行政裁决
1.在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具备立案条件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行政裁决。
2.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执行
被拆迁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行政强制法》履行催告义务,催告的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仍未搬迁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暂停办理事项
暂停公告发布后主要暂停办理以下与拆迁有关的事项:
1.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应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相关手续。
2.通州国土分局应暂停受理宅基地审批事项,并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宗地争议方申请予以调处认定。
3.通州公安分局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应出具暂停公告公布时拆迁范围内户籍状况。
4.通州工商分局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分局、税务部门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予以核对。
(二)拆迁组织协调
1.属地乡镇政府
(1)属地乡镇政府是各项拆迁工作的主责单位,应积极做好拆迁各项组织工作,设立现场工作室,明确专人专项负责管理和运行,现场工作室主要为被拆迁人提供政策宣讲、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矛盾隐患排查、纠纷化解等服务。
(2)属地乡镇政府应安排不少于两名见证人员,参与评估报告、裁决书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工作。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提供承诺书,对其见证行为负责,并现场签字确认。
2.区征收事务中心应监督拆迁单位严格执行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履行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考核义务,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
(三)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属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履职情况及其工作人员与拆迁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调查处理,作出监察决定。
五、本规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