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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创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创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淮安市创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民生幸福工程,构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淮安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为到“十二五”末市区基本实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保障、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房有支持、各类棚户和危旧房片区改造全覆盖,使城镇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比例扩大到城镇家庭总数的20%”的“两有两覆盖”目标,提供长效的机制和体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进一步改进现有住房保障制度,通过机制和体制创新,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制,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建设住房保障工作长效推进机制,力争今年创成省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并通过省组织的综合考核验收。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5月前)。出台《淮安市创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和部署创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工作,与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区政府签订创建工作责任书,对创建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二)实施阶段(2013年6月—10月)。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区政府对照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各责任单位围绕承担的任务于6月30日前提出各自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验收阶段(2013年11月—12月)。开展全市创建工作自查并进行整改完善。做好迎接省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准备创建活动汇报材料,及时上报有关创建活动总结,力争圆满完成淮安市创建首批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市工作任务。
(四)总结阶段(2014年1月—2月)。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再上新水平。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制度政策体系
根据省出台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相关制度。按照多渠道、分层次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思路,完善总体设计,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努力使各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保障对象的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实现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全覆盖
1.保障对象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工作全部在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
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地址、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手续、开竣工时间、参建单位、责任人以及工程建设进度等基本信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能及时查询并实时更新。
3.所有在建和建成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种类、地址和门牌号码、套型结构、建筑面积等在网上公示,房源分配对象及其家庭信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反映和查询。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清河区、清浦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申请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联动机制
1.通过与社会保障(养老)、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联动或联网,根据家庭成员每月缴交养老保险的数额、交税数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比对测算家庭人均月收入。
2.通过与公安(车辆管理)、工商、住房、银行、证券等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财产性收入。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有无机动车辆;与工商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开办工商企业情况;与银行、证券等部门实行联动或联网,审核申请家庭的金融资产;与住房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的房产。
3.审核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全社会进行公示。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构建高效快捷的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1.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职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的督查。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建设。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保障对象的公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分配,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保障对象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等。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河区、清浦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突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建设。住房保障服务窗口设立在街道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初审和公示,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日常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年审。基层服务网络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专职或兼职不少于2人)、业务熟练,工作经费(每年每个窗口安排不少于5万元)得到保证,建立健全工作服务标准和考核制度,形成高效廉洁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责任单位:清河区、清浦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严格实行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1.在准入上,严格实行“三审两公示”,即街道办事处初审、一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状况、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再次在媒体上集中公示。
2.在分配上,健全和规范保障对象轮候制度和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确保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在退出上,把退出保障制度作为完善退出机制的重点。一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梯度退出。二是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按共有产权方式退出。三是住房租赁补贴的退出,即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清河区、清浦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制
1.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和要求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中央、省级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全部足额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河区、清浦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按照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保障住房投资公司负责政府主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积极拓展资金筹集渠道,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券发行、信托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探索通过实施租补分离保障方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加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式实现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规范园区、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工业园、企业和社会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按照投资人、运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清河区、清浦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改进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牵头部门:市城建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房。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
3.继续推行具有我市特色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模式,优化共有产权比例调节机制,个人出资比例可在60%~100%范围之间内购房人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由选择,让困难家庭支付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先行改善居住条件,以后逐步取得全部产权。积极采取信贷担保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实行保障对象扩面和收入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扩大到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和新就业人员。每年对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实施到位。原则上城市低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清河区、清浦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和指导创建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切实承担起责任。同时,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做到不等、不拖、不推,切实抓好创建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区财政要保证创建工作各项经费的投入,确保基层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经费、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均有保障。对于上级奖励补助资金,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三)强化政策支撑。一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二是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进一步增加政府投入,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确保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
(四)完善服务机构。应加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建设,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确保基层窗口正常运转,确实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水平。
(五)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强化创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按序时进度进行督查通报,年终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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