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发〔201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淮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深入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深化低碳城市、生态文明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等的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任务
1.“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500万平方米。
2.积极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市。2014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 “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创建,全市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少于250万平方米;争取完成1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和1个省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区域集成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4.到2015年底,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体系、行政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形成具有淮安特色的绿色建筑工作推进保障机制,力争绿色建筑工作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二、重点工作和任务分解
(一)确保在新建建筑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中,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理念,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绿色指标体系,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2.大力推进城镇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新立项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出让时,要明确绿色建筑的星级标准并将有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要点和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附件。规划方案审批时,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把关;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存量土地的民用建筑项目办理施工图审查时,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切实推进工业建筑的绿色建设。(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建设。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积极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市;鼓励各县(区)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扶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县(区)。加快我市“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提档升级,加快示范区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进度,积极创建一批不同类型的示范区,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争创省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区域集成示范,努力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各县(区)要在3年内力争申报1个以上国家或省级绿色建筑区域示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4.积极推进小城镇和农村绿色建筑示范。重点扶持省级重点中心镇、特色镇绿色建筑示范。积极推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江苏省综合规划示范镇”创建工作,将发展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及新建建筑节能纳入创建目标。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样板村庄打造,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生物质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回收利用、省柴节煤灶等农房实用节能技术。到2015年,全市每个涉农县(区)都有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300户以上集中居住点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集中供气,全市每年建设集中供气工程1-2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
(二)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符合绿色建筑要求
1.研究创新既有建筑改造思路。有序推进,2014年要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摸清底数并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和计划。积极向上争取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引导鼓励实施节能改造。改造方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力求科学合理,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要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及时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加强宣传,充分调动业主单位和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
2.积极开展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同步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2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应综合采取节能、节水等改造措施。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改造试点。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14年底以前,要完成大型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单位用能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对用能系统能效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于2015年底之前实施节能改造。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力争“十二五”期间,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30万平方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三)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范围,在巩固现有“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要统一设计、集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进一步推动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强化地源热泵从公共建筑应用向住宅小区及其它各领域的延伸。继续深入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区域示范、项目示范、农村示范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努力促进太阳能光电的建筑应用,开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试点。“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基础工作。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建筑能耗数据监测平台,确保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在2014年投入运行,运行管理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凡新建、改(扩)建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做到连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实施既有公共建筑分项计量改造,“十二五”期间,要完成改造30幢的任务。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有关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重点发展节能自保温新墙材体系,积极发展节能一体化屋面、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断桥隔热门窗、门窗遮阳一体化系统等建材。加快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到2015年,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20%以上;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绿色生产管理要求,到2014年底,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完成技术改造并符合绿色生产管理要求,市区和县城城区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并向重点乡镇和有条件的乡镇延伸,25%的乡镇达到散装水泥示范乡镇标准,逐年递增5个百分点;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含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大力发展非粘土新墙材。到2015年,在巩固市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力争所有县城区实现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六)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十二五”期间,扶持一家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生产企业,力争完成工业化生产和建筑开工面积各20万平方米以上。探索建筑工业化配套技术集成应用技术,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2.加强绿色施工技术工作。积极实施绿色施工创建,到2015年,全市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以上,全市大中型工程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推进住宅全装修。新建公租房、廉租房须按全装修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用地,要引导、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标准设计建造,不断扩大成品住房在住宅建设中的比例,确保2015年达到40%以上。(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4.强化水资源节约工作。继续加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配套建设,2014年起,规划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须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应积极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探索中水利用措施,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5.完善建筑物资源利用体系。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组织编制我市建筑废弃物和再生利用规划,明确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强化对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优先考虑更新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建立绿色建筑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的各项政策、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目标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墙改、散装水泥资金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国家、省绿色建筑的奖补资金争取工作。金融机构应对绿色建筑建设和消费在授信管理、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三)强化技术创新。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技术产品、装备建造及环境保障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与普及,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推广技术目录,建立绿色材料信息库,推广应用节能门窗、建筑外遮阳、墙体自保温、太阳能热水系统、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雨水利用与中水回用等适宜技术和产品。进一步规范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市场,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
(四)强化过程监管。在项目设计和评估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投入。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节能标准等要求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各项内容,纳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督、项目验收的制度中,加强绿色建筑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和稽查,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节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没有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各项性能指标。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到位。
(五)严格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县(区)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等行为。
(六)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示范、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绿色、节能、环保产品。
各部门、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