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改善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市区棚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竭力抓发展,全力惠民生,量力搞建设的重要指示,坚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家园。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群众需求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棚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量力而行、逐步推进,优先改造集中成片、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基础配套不全、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的项目,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棚改工作协调支持力度,强化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棚改工作实施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改工作。
(三)统筹兼顾,完善配套。项目实施遵循难易均衡,盈亏平衡的思路,综合考虑规模、成本、融资、利润及社会效益等,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集中连片后分散整合的原则,确保改造一片、成型一片、提升一片。注重项目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注重改造区域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带动周边街区、地块环境。
(四)封闭运作,政策到位。棚改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整体封闭运作,除上缴国家和省规费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棚改政策性贷款还款来源,实现新旧平衡、远近平衡、动态平衡。市政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93号)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承接主体,负责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实施,确定市级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统筹做好贷款资金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工作,确保资金完全用于棚改项目。落实好中央、省、市的各项棚改政策,最大程度上支持改造工作。
三、改造目标
确保到2020年完成现有各类城市棚户区改造,十三五期间市区完成棚改不少于3万户。
四、改造内容
本意见所称的城市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等。主要指连云港市区(赣榆区参照各县)范围内集中分布的房屋(包括平房和楼房),结构简易以砖木、砖混结构为主,使用年限久、质量差;建筑密度较大、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五、政策支持
(一)拓宽资金渠道
1.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积极争取中央、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2.落实本级资金筹措。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改工作,保证棚改任务推进。
3.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争取政策性贷款及各类棚改基金。
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93号),更好的发挥信贷资金对棚改工作的推进作用。
4.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PPP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改工作各个环节。
(二)落实土地政策
土地供应方面:将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一律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
土地收益方面:对棚改地块资金进行平衡测算,以总体上能够实现资金平衡的地块进行统一运作。对群众反映的重点地块,积极争取通过一事一议途径解决融资问题。
棚改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整体封闭运作,除上缴国家和省规费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棚改政策性贷款还款来源,实现新旧平衡、远近平衡、动态平衡。
土地税费方面: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加大规划支持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时出具红线图、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规划条件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上限要求。及时将棚改项目相关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到位,便于利用政策性贷款支持实施。
(四)实施税费优惠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中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五)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市区棚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通过多评合一 多图联审等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主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缩短各项审批时限。
(六)采用多元安置
严格执行《连云港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6〕111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居民自愿的基本思路,遵循公平效率的原则,缩短安置周期,坚持以选择政府搭建平台购买商品房、政府集中采购存量商品房、直接货币补偿的货币化安置为主,实物安置等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原则,实行多元化安置。
纳入市区棚改项目的居民,可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通过三级审核、两轮公示后无异议的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同批次内优先保障。
(七)其他政策支持
棚改项目红线外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当年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被征收户选择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安置房,因安置房建设等原因无法及时交付的,建设临时过渡期间,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定的就近学校入学,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城建领导担任组长,定期召集市建设、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及有关责任主体,研究解决相关重点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棚改日常工作,开展棚改计划制定、项目审核和指导协调等。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棚改工作。
(二)健全推进机制
建立连云港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统筹市区棚改工作,研究决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建立市棚改办牵头相关部门例会、通报、考核等制度,推进项目有序实施。
(三)强化征收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禁违拆违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建设现象。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进市区棚改工作中出现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阻碍征收工作依法推进或恶意伤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安全工作,审计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的再监督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棚改项目的审批或备案,争取专项建设基金,会同相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棚改主管部门、项目承接主体做好资金争取、落实工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等。
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棚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保证土地政策落实到位。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棚改地块及棚改安置房的规划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棚改办日常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市区棚改规划、计划,报市政府实施;负责会同相关单位争取上级各类棚改资金补助;负责组织市区棚改信贷资金需求摸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等工作。
市住房局负责将市区棚改项目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制定辖区内棚改规划、计划,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棚改工作,并及时向市棚改办报送进展情况。
市教育、公安、监察、民政、人社、环保、城管、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指导、配合等工作。
(五)落实监督考核
市政府对棚改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签订责任状,建立问责和奖惩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在棚改征收(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等环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县及赣榆区可参照此意见施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