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
开发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加快推进我市沿海开发的主阵地。为指导全市开发园区的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环境优美、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工业新城区,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主要依据国家、省对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发园区建设实际现状制定,是全市开发园区在建设发展中参照执行的指导性规范,是评价与考核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执行本规范的开发园区是指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其他园区的建设发展可参照本规范。列入本规范管理的开发园区名单如下:
1.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
2.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
3. 东海经济开发区(省级)
4. 赣榆经济开发区(省级)
5. 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省级)
6. 灌云经济开发区(省级)
7. 连云港化学工业园(省级)
8. 海州经济开发区(省级)
9. 连云经济开发区(省级)
10. 徐圩经济开发区(省级)
11.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
12. 灌南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
13. 新浦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
二、规划布局
1.基本要求。开发园区规划应严格执行《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相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地域特点,突出本区域经济、社会、生态、景观、文化等特征,科学处理产业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等之间的关系,构建现代化、精品化的生态经济园区。开发园区规划一般分为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等。
2. 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开发园区发展目标、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各类用地的布局及结构,明确开发园区交通组织、主次干道系统、重大市政及基础设施配套设施。
3.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依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定规划用地性质、投资强度和空间环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开发相衔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产业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应结合港口、铁路等资源禀赋,加强区域产业协作分工,明确开发园区产业定位、产业体系及主要产业项目,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做好区内功能划分,明确工业、科研、居住、商贸等用地布局;应在开发园区周围规划相对集中、具有较高标准的居住区,完善园区配套功能。功能布局应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促进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5.城市设计要求。开发园区应根据各自产业特色、区域特点和功能分区,制定相对统一的建筑主色调、标识和城市街道家具(城市小品、站台、报亭、路灯、景观灯、座椅、果皮箱等),力求营造明快简洁实用的区域风格。
三、基础设施建设
1.基本原则。开发园区应根据自身产业定位、发展需求和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相衔接,编制相应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绿化、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规划,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实施建设。
2.电力设施。开发园区应建有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设施,协助区内企业根据突发断电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企业的电力负荷级别,建设相应的内部应急供电系统。
3.燃气设施。开发园区应根据产业定位和自身条件特点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建设采用相应的集中燃气供气系统。
4.供热设施。有供热需求企业的开发园区应根据产业定位和自身条件特点建设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建设一般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方式。除生产企业有特殊要求外,开发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供热管网与项目同步建成。
5.供水设施。开发园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在符合节约用水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开发园区应根据自身的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技术先进程度和消防设施等因素确定用水量,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规划。供水系统如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方式,其给水水质和水压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6.排雨水设施。开发园区的排雨水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雨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有条件的开发园区可利用河道作为雨水排放系统的组成部分。开发园区排雨水设施建设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
7.排污水设施。开发园区污水处理厂规模应能满足目前污水处理要求,并留足发展空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立与开发园区产业定位类型相匹配的污水处理排放系统,做到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8.信息化设施。开发园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规划建设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管理信息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数据通信、固定电话和有线电视等方面的服务。
9.道路设施。开发园区道路系统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应纳入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开发园区道路系统在道路宽度、机动车道数和车速设计上,应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并按表1的要求规范建设。
表1 开发园区道路规划标准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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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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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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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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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宽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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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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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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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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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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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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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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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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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设计速度 (千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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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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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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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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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绿地系统设施。开发园区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引下,按照国家、省绿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要求加强绿地景观系统建设。公园广场绿化要明确独立用地和区位,道路绿化要遵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合理确定绿地率,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要按照项目类别控制,确保符合绿地率及相关指标要求。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依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实施。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道路绿化设计绿地率指标按表2的要求进行建设。
表2 道路绿化设计绿地率指标表
道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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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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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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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4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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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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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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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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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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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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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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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防设施。开发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
四、土地利用
1.规划要求。开发园区应依法、规范和集约用地,需满足《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2010年版)》要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2.投资强度。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园区投资总额低于7000万元,省级开发园区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规模低于30亩的单体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入驻标准厂房。
五、标准厂房建设
1. 规划要求。开发园区要选定一个区域集中建设标准厂房,根据自身产业定位和需要,制定标准厂房建设控制性规划,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议书。标准厂房集中区要合理布局,将生活配套、办公建筑与生产建筑分离。同一区域内的标准厂房形式、单元规模、景观等要保持统一,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色调。
2.建设要求。标准厂房建设要与开发园区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运输需求量较大的标准厂房需要预留足够的停车场地,以科研开发为主的标准厂房重点考虑营造优美舒适的环境。相邻厂房间距在满足消防需求的同时,要满足将厂房拼接起来的柱距要求,使标准厂房能够灵活配置。
3. 建设标准。国家级开发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应在150亩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省级开发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应在75亩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容积率为1.0~2.0,建筑密度不大于45%,低层厂房容积率为0.7~1.2,建筑密度不大于55%。根据开发园区产业定位,统一考虑层数、层高、柱距等因素,层高为2~5层,柱距在6~10米之间,底层高度为6~7米,其余各层高度为4.5米。单元面积以2000~5000平方米为主。
六、环境保护
1. 环保规划。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对隔离带内现有的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应立即制定拆迁安置计划。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集中收集和处理,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开发园区应及时开展跟踪评价。
2. 环保设施。开发园区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执行率应达到100%。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化工企业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全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3.环境监测与风险应急。开发园区应建立与产业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监管系统,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对水、大气、声、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构建完善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开发园区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 环境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正常运营等各阶段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保竣工验收、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开发园区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内的企业须严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5. 园区环境保护评价指标。加大开发园区环保投入,确保开发园区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满足表3所列指标。
表3 环境保护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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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投入占GDP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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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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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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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kg/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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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kg/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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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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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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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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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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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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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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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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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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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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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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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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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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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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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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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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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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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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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GDP水耗(M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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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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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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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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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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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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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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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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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如确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加热炉应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硫燃料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作燃料,燃料油含硫量应低于0.5%。
七、公共服务平台及工业邻里中心建设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建立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流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工业邻里中心等三大平台。
2.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流平台。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配备会议厅、学术报告厅、展示大厅。展示大厅包括布展园区建设规划图、沙盘,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布局及建设规划图,国家级、省级品牌的集中展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情况介绍,重大研发机构的介绍等。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中心、标准检测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投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研发协作服务中心、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每个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配置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拥有一支能为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备承担重大科技服务的能力,具有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所需的经费渠道、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4.加快工业邻里中心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多元化投资建立开发园区工业邻里中心,不断优化开发园区的商务、生活配套环境,提高对区内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国家级开发园区工业邻里中心建设规模15~22万平方米,占地150~200亩,建设90平方米左右专家公寓200~300套,建设45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厅一卫的人才公寓(单人间、双人间)500~800套,建设40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卫的进区大学生和企业职工公寓(4人间)1500~2000套;建设15000~20000平方米配套生活、娱乐、休闲的多功能服务中心,建设2000平方米左右的专家会所。省级开发园区工业邻里中心建设规模5~8万平方米,占地50~100亩;建设90平方米左右专家公寓100~150套,建设45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厅一卫的人才公寓(单人间、双人间)300~400套,建设40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卫的进区大学生和企业职工公寓(4人间)900~1200套;建设1000~12000平方米配套生活、娱乐、休闲的多功能服务中心,建设1500平方米左右的专家会所。
八、特色产业发展
1. 特色产业选择。坚持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原则,依据开发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双千双百工程的意见》(连发〔2012〕8号)中明确的24个百亿特色产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连政发〔2012〕19号)中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特色产业。
2. 特色产业集聚。坚持开发园区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项目集中布局,形成相互促进、相互配套的完整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把开发园区打造成为具有发展优势的特色产业基地。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加强产业项目招引,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品牌进度,促进主导产业特色化。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和新批主导产业项目占新批项目比重应达到60%以上。
九、推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推进协调机制,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具体承担全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推进工作。
2. 加强对开发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建立季调度、半年督查、全年考评的制度,制定相应考评办法,并纳入到全年开发园区考核办法中,具体督查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3. 加强协调配合。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规范实施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开发园区的建设发展。各开发园区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注重吸引外资和民资参与建设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4. 本规范自2012年10月11日起实施,凡与本规范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