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市住建委 2013年3月)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屋安全管理职能划分
(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建委)是全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宣传国家及省、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
3.审批和监管区房屋安全行政许可事项;
4.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管理;
5.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和白蚁防治的普查及督查。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住建部门职能
区住建部门是其所属辖区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房屋安全和白蚁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危险房屋的监督治理,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发布危险房屋信息,制定重大险情房屋的排险、抢险措施;
3.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许可事项的受理、初审、监管工作以及涉及房屋安全的咨询、投诉处理;
4.在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销售、产权登记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时,负责核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三)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职能
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配合住建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房屋安全知识宣传,将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接收托管小区的房屋结构等图纸资料和房屋装修申报登记;
3.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检查工作,发现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及时劝阻或制止,并向区住建部门报告;
4.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管房单位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5.及时调解涉及房屋安全的群访事件。
二、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一)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修缮。
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商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车站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场馆等公共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住建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并适时对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二)房屋结构变动核准
1.申请许可事项的范围
(1)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包括削弱梁、板、柱、基础截面等行为;
(2)拆改承重墙,包括开凿壁柜、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等行为;
(3)《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申请许可材料
(1)许可申请书,包括房屋自然状况、申请许可的项目、申请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2)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护照、单位法人证明等有效证件;
(3)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未领取产权证但已入住的需提供预登记购房合同。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4)变动房屋共用部位直接影响共用人使用的,需提供变动房屋共用部位所涉及的房屋结构相毗邻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涉及影响整幢房屋共用人使用的,需提供整幢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属于原有房屋改建、扩建变动主体结构的,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安全鉴定
遇有下列情形需要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法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1.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灾害;
2.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因施工、堆物、撞击、拆改、爆炸、火灾,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涉及拆改主体结构等;
3.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建造年代明确、依据国家规范建造的房屋,其设计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确定:简易结构房屋按5年;木结构、砖木结构按30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按50年。无设计资料的房屋,应委托鉴定确认后续使用年限;
4.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包括基坑开挖深度2—3倍范围以内的房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鉴定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确认可安全使用;施工结束后,再复查比对,并出具鉴定报告;
5.无报建手续或无施工许可证等已投入使用多年的房屋。
涉及房屋结构构件拆改较小,无法提供设计方案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评估。
(四)危险房屋监管和治理
1.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将鉴定报告抄送所在区住建部门。
2.区住建部门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房屋,应当在其醒目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牌,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鉴定结论处理意见进行治理。
(五)白蚁防治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工程和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缴纳白蚁防治费用;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白蚁防治合同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签发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2.公共场所、园林绿化、住宅及非住宅等发生白蚁危害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灭治。
3.房屋发生白蚁危害需进行白蚁危害鉴定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住建部门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鉴定,白蚁防治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据实出具房屋白蚁危害鉴定报告。
4.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做好白蚁复查复治工作的资金安排,保障白蚁15年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工作开展和灭治白蚁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以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投诉处理
1.住建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2.经现场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回复投诉人。
3.对不属于住建部门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将有权查处的部门告知投诉人。
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0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