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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南京市危旧房改造产权调换、城中村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危旧房改造产权调换、城中村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危旧房改造产权调换、城中村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南京市危旧房改造产权调换、城中村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加快推进新一轮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保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江南八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个人住宅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和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项目个人住宅的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从本区实际出发,根据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模,在丁家庄、花岗、岱山、上坊等保障房建设组团项目内筹集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和安置房,用于安置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

  第四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筹集的产权调换房、拆迁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

  危旧房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在实行产权调换、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的拆迁安置房5年后才可上市,上市前需经市住房保障机构批准。

  第五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与所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第六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择保障房片区产权调换房,在提前搬家奖励期内完成搬家的,可以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价格的9折给予优惠,并结算差价。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源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先搬家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并在选房后及时公布选房人与被选定的产权调换房。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应明确产权调换房的地点、面积、价格、套型、楼层、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过渡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也可依照本办法购买危旧房项目产权调换房。

  第十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城中村项目拆迁中需要对住宅进行分户补偿安置的,分户出来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应当是产权人的直系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对分户出来的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一人居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两人居最多不超过140平方米,三人居以上(含)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申购拆迁安置房条件的城中村项目被拆迁人,跨区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的面积根据各类地段,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222号)规定,按应补偿面积增加5%-10%的奖励,未分户的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

  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实行分户或跨区安置的按本办法中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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