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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

  (市规划局 2017年2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宁政规字〔2012〕27号),指导各区制定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现结合我市各地区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分类管理。规划发展村庄应允许满足建房条件或分户条件的村民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原则上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或近期计划搬迁的一般村,原则上不允许村民新建、翻建住宅,属危房确需翻建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各区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明确本辖区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区的村民安置和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利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建设;对于不允许村民自建住宅的,各区应采用妥善方式安置村民住房,满足村民需求。

  依法依规。申请主体、管理主体和管理程序应合理合法。规划审批管理应严格依照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

  二、管理主体

  各区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划分局负责具体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应对辖区内的村民建房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及镇(街)等多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能分工,以及镇(街)、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的要求。

  三、申请主体

  村民是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主体。各区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村民建房申请的资格条件。

  四、申请要件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五、审批流程

  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规划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村”字样)。

  按照简政放权、效率优先、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区宜采取限时联审办结的方式,在符合行政审批周期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其具体审批流程、要求和审批标准应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承担村民建房实质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部门;同时应明确日常检查和备案工作制度。

  六、监督检查

  (一)各区应在明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加强村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各区应明确镇(街)监控其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内容,建立监控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原则上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二)各区要为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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