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一类地为18元/平方米,二类地为15元/平方米,三类地为10元/平方米,四类地为7元/平方米,五类地为5元/平方米,六类地为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秉承着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四、我市溧水区、高淳区继续执行原标准至2017年12月31日。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溧水区、高淳区除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溧水区、高淳区除外)
土地等级 |
土 地 范 围 |
税额标准 |
一类 |
新街口商业区(东至抄纸巷,南至石鼓路-羊皮巷-户部街一线,西至螺丝转弯,北至汉中路-管家桥-长江路-青石街-中山东路一线);湖南路;山西路;中山北路D段(云南路至青春剧场北侧);狮子桥步行街;珠江路西段(东鼎大厦东侧至中山路);中央路南段(鼓楼广场至新模范马路);中山路;丹凤街;东至总统府-东箭道,南至长江路,西至太平北路,北至长江后街
夫子庙核心区(东至平江府路,南至琵琶街,西至四福街、来燕路一线,北至建康路)
建宁路东段(中央门立交至金陵装饰城);钟阜路;中央北路南段(建宁路至沪宁铁路);龙蟠路北段(黄家圩路至中央门立交) |
18元/平方米 |
二类 |
中山北路B段(新模范马路至虎踞北路);中山北路C段(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至新模范马路)
中山北路E段(鼓楼广场至云南路)
中央路北段(新模范马路至黑龙江路)
长江路(太平北路至中山路);太平北路;管家桥
汉中路(螺丝转弯至汉中门广场);牌楼巷;永庆巷;拉萨路
中山南路A段(九条巷至羊皮巷);户部街;太平南路北段(小火瓦巷至中山东路);中山东路A段(长白街至抄纸巷);洪武路(白下路至户部街)
建康路西段(平江府路至中华路) |
15元/平方米 |
三类 |
除一类、二类以外的核心城区:东至明陵路—苜蓿园大街—光华路—大明路—宁铜铁路,南至应天大街,西至郑和中路—漓江路—浦江路—燕山路——燕山东路,北至南京西站铁路—南京站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沿城墙至中山门以内 |
10元/平方米 |
四类 |
主城区:一类、二类、三类土地以外,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
7元/平方米 |
东山街道 |
五类 |
江南市区:除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以外地区(含八卦洲、江心洲) |
5元/平方米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五类 |
沿江工业开发区(现六合区的西厂门、山潘、卸甲甸、葛塘、长芦,包括化工园) |
5元/平方米 |
江宁区:除四类土地以外的区域 |
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盘城、汤泉、桥林街道 |
六合区:雄州、龙池街道及六合经济开发区 |
六类 |
浦口区:除五类以外的区域 |
4元/平方米 |
六合区:除五类以外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