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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意见如下:
  一、提高奖励标准。各区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金融机构专项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及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行动计划》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服务职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各区开展政府搭桥提供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户区安置房的服务。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根据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安置需求,鼓励并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房屋。鼓励和引导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
  四、明确部门职责。各区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摸底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货币化安置顺利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主管部门要与各区、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税务、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五、营造推进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政府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建立督查机制。完善机制、规范行为、公示程序、严格监管。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五区、园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自行制定鼓励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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