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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07-2020年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修订)和市本级棚改工作实际,明确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范围及界定标准如下:

一、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指西至泉山区边界,东含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以南(含铜山城区)和云龙区边界,北抵云龙区和鼓楼区边界。面积573.19平方公里。

二、界定标准

1.建筑结构以砖混、砖木结构为主的房屋;

2.建筑密度大;

3.房屋使用年限长且房屋破损严重或成新率低;

4.房屋存在安全风险,房屋安全鉴定为危旧房(C、D级),房屋防灾、抗震性能差,无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

5.存在安全隐患,如人居环境脏、乱、差,乱搭、乱建情况严重,治安环境较差;

6.市政基础设施缺失,如供水、排水、天然气和采暖等基础设施不配套,区间道路破损严重,缺少绿化;

  7.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如缺失幼儿园、学校、社区医疗服务站和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凡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屋,均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推进符合条件的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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