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政发〔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0〕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和市场调控,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2010年是全面完成我市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定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机制,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规划、土地、资金、审批、建设、分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顺利推进。2010年我市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20万平方米。各地要尽快制定2010年住房保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好资金来源,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扶持力度,其他相关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编制新的保障性住房规划
各地要按照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的总体思路,组织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今后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并分解落实到项目和具体地块。各地编制的2010-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于6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各地要认真开展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十二五”城市住房保障规划。
三、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控制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和60平方米以内。要认真落实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要加大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和经营服务力度,引导承租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租金缴纳义务。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程序,消除牟利空间。要加强对保障住房的后续管理,落实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年度核查制度,定期检查保障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给予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终止保障。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违规出售、出租、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市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的有效方式。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给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社会化的住房融资机制,筹措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资金,研究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等优惠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额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鼓励大中型企业采取建设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方式,提供给本企业的新就业人员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五、增加居住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变化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的供应规模、供应节奏,确保土地供需平衡。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
六、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时,必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应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预售价格及调价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销售计划及方式、企业保留自有房、公建配套设施等情况。预售方案原则不予以变更,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须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地要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开展预(销)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套数、建筑面积、预(销)售情况等。对未按规定开盘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暂停其销售资格,并向社会曝光。各地清理工作要在5月10日前完成,5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要实行商品房预售款专户存储,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
七、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在继续鼓励和支持居民首次信贷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房信贷管理,从严审核二套房认定标准,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环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八、认真做好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严格按备案的价格公开销售,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预售价格,开发企业需调整预(销)售价格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说明调价的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或依据。在重新申报期间,开发企业不得停止预(销)售。开发企业销售现场楼盘表标明的备案价格应与实际销售价格保持一致。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备案证书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不断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要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到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现场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特别是对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逃避税收等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发挥信用档案信息作用,对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及从??并记入信用档案和予以曝光。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直至取消企业资质。
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是推进安居工程建设、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着力完善工作机制,要按照加强住房保障、增加有效供给、强化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要切实做好市场的监测分析,提高分析研判水平,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要加强监管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