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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徐州市推进海绵城市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进海绵城市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市以西部新城海绵试点区域为先导,扎实推进全域海绵建设。为切实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现将市海绵办牵头编制的《徐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地、各相关单位认真实施,各责任单位要针对相应职责进一步制定或完善海绵建设工作制度及流程,确保海绵建设顺利开展并得到有效落实。

特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7                 

 

徐州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1533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贯彻城市低影响开发理念,扎实推进我市全域海绵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涝抗旱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按照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要求,坚持“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加快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和城市发展方式,着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为美丽城乡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加强对河湖、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积极采用自然排水方式,充分发挥城市自身对雨水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作用,提升城市水生态的自然修复和循环能力;加强城市开发管控,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努力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雨水径流特征接近开发建设前。

(二)规划引领。更新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坚持生态方法与工程手段并重,“绿色”措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实现城市排水由“快速外排、末端集中”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的转变。在城市各层次、各相关专业规划编制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城市低影响开发系统,科学确定海绵城市有关控制目标及指标,并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管控条件。

(三)因地制宜。结合我市不同片区的城市功能布局、水文地质条件、水环境需求、基础设施状况等,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筑等建设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的功能、造价、景观效果,因地施策,合理采用不同工程建设措施和生态技术方法,安全经济高效地构建海绵型雨水系统。

(四)统筹建设。城市新开发片区及新建项目按照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老旧城区结合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小区整治出新、排水达标区创建、积淹水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项目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五)建管并重。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局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科学有序推进城市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大拆大建。强化已建成雨水设施的移交养护,积极构建海绵城市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考评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建成雨水设施的综合效益。

三、总体目标

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在最大限度保留和保护原有生态敏感区域的基础上,依托水网,蓝绿结合,嵌入生态性的措施,全面提升城市的水生态、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平,并对城市进行有机串联,构建“水、林、田、湖、城”于一体的生态、特色、活力、共生的海绵空间,实现城市与自然的互融。现阶段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内涝防治和面源污染削减为主,以雨水资源利用为辅。力争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四、建设任务

2016年起,各类新区、园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要结合棚户区(危房、老旧小区)改造整治、城市有机更新等项目建设,统筹实施低影响开发系统,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建成区的整体治理。

(一)新建改建海绵型公共建筑和小区住宅,实现雨水源头控制。

鼓励公共建筑与小区住宅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住宅,可结合绿色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公共建筑与小区住宅,可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对建筑屋顶、建筑与小区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可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可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进行建设,充分发挥雨时调蓄、旱时绿化灌溉功能。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充和道路清洗保洁等。

(二)优化城市绿地与广场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

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对城市绿地与广场统筹开展竖向设计,以消纳自身雨水径流,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可结合景观要求和人民群众活动需求,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提高城市绿地与广场的雨水渗透能力,增加雨水调蓄、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并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三)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

转变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对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对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对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的道路,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对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

(四)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要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和雨水湿地、湿塘等设施调蓄和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严禁填埋河道水系,对已填埋的河道水系应制定恢复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五、责任分工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要多部门、多机构齐心协力共同完成,针对省住建厅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结合我市政府机构工作职责,进一步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进行明确,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效率。

市海绵办(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协调工作,协调调度、督查全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城市建设管控环节。在规划、城管、水务、园林等部门海绵专项方案、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研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督促落实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制度、规范标准。会同财政、规划、水利、城管、园林、交通等相关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绩效评估、工作考核等。

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将海绵城市中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会同财政局研究和梳理投资渠道,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核、管控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环节,依照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在项目主管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对新、改、扩建项目中相关内容进行把关,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经费筹措、预算评审等;研究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措施和投入机制;配合项目单位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会同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中期调价等,落实市级承担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徐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实施方案;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标准和主要指标落实到规划条件的制订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探索鼓励社会主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举措;积极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内新建住宅、公建等房建类项目的海绵专项方案的审查;负责对竣工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考核。

市城管局:依托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到城市道路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去,因地制宜积极推广透水性路面,逐步将城市道路建设成为城市海绵体的纽带,重点在“渗、排”上下功夫;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环卫设施建设与维修养护工作中;负责对市政道路类海绵专项方案、施工图的审查;负责对道路、环卫、小区整治等竣工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考核。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和完善涉水方面的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水系规划、城市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水务工程管理及防汛调度等工作中;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城市河流、湖泊实施水环境治理,尤其要加大城市内黑臭河道的治理,与城管、市政园林部门做好协调,做好城市雨水、污水的净化收集工作,重点在“蓄、净、排”上下功夫。负责对河道、水网、截水沟等项目海绵专项方案、施工图的审查;负责做好对水务竣工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考核。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绿化专项规划的编制,贯彻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技术标准,将海绵城市的要求纳入到公园、景观、绿化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中。负责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建设或改造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由点到面,重点在“渗、滞、蓄、净、用”上下功夫。负责对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等公共绿地项目的海绵专项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并牵头做好方案及相关指标的落实、核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会同市规划局做好住宅、公建等海绵专项方案指标的落实、核查工作。

市交通局:配合做好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配合做好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透水路面改造等)纳入全市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维修养护工作中;负责对交通竣工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考核。

市国土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相关土地出让条件中,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

市环保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批等环节;会同水利部门探索城市面源污染监控、评估、削减等机制、标准和方法;完成示范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提供环境质量相关材料。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实施本辖区责权范围内的或市政府安排布置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或配合规划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统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计划统筹、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市级项目协调推进等工作。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辖区及职能分工具体承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

(二)先行试点示范。以淮海西部新城海绵城市试点区域示范建设为契机,积极将海绵建设理念融入到城市建设中,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根据徐州地域特点探索出一条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之路。各区、成片开发区域积极借鉴成功经验,全面有序开展区域海绵城市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划分,在财政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和设施维护。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四)完善开发建设管理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内容。在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实施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各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水利、财政、环保、交通、绿化等领域配套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督查考核。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相关区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年底考核。市海绵办公室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推进及运行管理等情况制定相应督查考核细则,定期对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六)加强宣传培训。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宣贯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现场观摩、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与先进城市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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