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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200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极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等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棚户区、城中村,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多、配套功能不全,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牢牢抓住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机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每年的市城建重点工程,统筹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将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一、二级联动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市区联动,密切合作。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责任制。市政府统一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做好统筹协调、资金调度、以及土地招、拍、挂等工作;区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区域内的征收安置工作。市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成片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居住环境差、使用年限久、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大的棚户区。棚户区改造必须连片实施,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应坚持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
(五)封闭运作,政策扶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和资金全部实行封闭运作,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积极向中央和省争取优惠政策,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
(六)以人为本,妥善安置。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和群众需求的多样化,将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采取“就近、异地定销房安置,团购商品房安置,货币拆迁补偿安置”等方式。严格执行征收法规,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征收。
三、总体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立足于早解决、集中力量和资金加快解决棚户区改造问题”的总体工作要求,我市在棚户区征收、改造上的总体目标是: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市3000万平方米棚户区征收任务。围绕“少过渡、零过渡”目标,在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率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快安置房建设,提高建设质量,缩短安置周期,降低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优质房、满意房。
四、政策措施
凡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安置房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土地出让收益封闭运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规费政策
凡棚户区改造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国家规定以外的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件)。电力、通讯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三)税收政策
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定销房建设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投资主体。
(四)征收安置政策
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多元安置,货币结算。鼓励以货币安置为主,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被征收家庭的住房问题,在征收政策上给予积极合理的倾斜和照顾。
(五)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必须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六)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以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优先列入我市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组织实施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明确责任,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全力以赴落实。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棚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充分发挥各板块主体作用,重大项目和重点难题,实行领导包挂制。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法制、城管、人防、环保、物价、税务、消防、供电、电信、广电、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有大局、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棚改动迁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城区重点经济工作考核,建立问责和奖惩机制,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入调查,制定方案。各区对确定实施的项目,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深人片区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人口、经济条件、户形、面积、安置方式等方面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获批后实施。
(三)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市、区两级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各区解决征收、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安置方面,可实行跨区安置,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四)强化监督,提高效能。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征收安置、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人对照计划安排,对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征收、建设等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情况,督促项目高效、有序推进。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徐州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事业收费减免明细表
附件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
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事业收费减免明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标准 收费单位 核定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 国土局 免收
2 土地交易服务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1.5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2.5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1元/平方米,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苏北地区收费标准: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0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2000元;土地抵押额500-10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1000-30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按省定标准的35%收取,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费用) 国土局 减半
3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5元/平方米 建设局 免收
4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1、一级项目1.2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15元/平方米,三级项目1.1元/平方米。2、以上收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1500元,如低于,按1500元计收。3、改、扩建工程审查费按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审图中心 80%
5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收费 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的12% 审图中心 80%
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实验收费 按徐价〔2001〕90号文件执行 检测中心 减半
7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1、为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为:(1)中标价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三类4700元,二类4850元,一类5050元;(2)中标价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三类6600元,二类6950元,一类7300元;(3)中标价500-1000万元(不含),三类9700元,二类10200元,一类10700元;(4)中标价1000-1500万元(不含),三类11900元,二类12900元,一类13900元;(5)中标价1500-3000万元(不含),三类14900元,二类15900元,一类16900元;(6)中标价3000-5000万元(不含),三类16800元,二类18800元,一类20800元;(7)中标价5000-1亿元(不含),三类21000元,二类24000元,一类27000元;(8)中标价1-5亿元(不含),三类28600元,二类32600元,一类36600元;(9)中标价5亿元及以上,三类37000元,二类42000元,一类47000元。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减半
8 不动产登记收费 80元/件 房管局 免收
9 城市道路占用费   因占用道路性质从0.2元/日·平方米-1元/日·平方米;因道路类型从48元/平方米-581元/平方米不等。 城管局 免收
10 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新建、拆迁面积2元/平方米 城管局 免收
11 接污费 4000元/口 水利局 免收
12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元/平方米(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经信委 免收
1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用于发展散装水泥)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4元专项基金,按每平方米2元预收。 发改委 免收
14 价格认证费     100万元以下收千分之5,101-1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2.5,1001-2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1.5,2001-5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8,5001-8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4,8001-10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2,10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千分之0.1。 物价局 免收
15 地方教育附加费     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执行 教育局 免收
16 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补偿费     按《徐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执行 园林局 免收
17 古树名木迁移补偿费     按《徐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执行 园林局 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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