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要求,现就明确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和重点镇镇区范围(不含所辖村),重点攻坚改造中心城区内的6大片区。
(一)中心城区:是指以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总面积约640平方公里。
6大片区分别为:
1.城市东南片区: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新328国道连接线,西至维扬路,北至江阳路-荷花池路-古运河-文昌中路一线。
2.曲江北区: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文昌中路,西、北至古运河。
3.梅岭片区:东至古运河,南至盐阜路,西至瘦西湖路,北至万福西路。
4.唐子城片区:东至瘦西湖路,南至平山堂路,西至扬子江北路,北至江平东路。
5.邗江蒋王片区:东至东方路,南至赵家支沟,西至真州路,北至建设大街。
6.江都大桥片区:东至白塔河,南至新城路,西至东园路,北至北华路。
(二)重点镇:江都区小纪镇、邵伯镇、丁沟镇。
二、棚户区项目标准
(一)定性标准
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扬州市区棚户区主要是指中心城区和重点镇镇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城市危旧房、城中村区域。
(二)定量标准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3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全国重点镇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10.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同时满足上述任意3项及以上量化标准的项目可认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相关要求
(一)严控范围标准和规模。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对照明确的范围和标准认定辖区内棚改项目,重点攻坚改造城市旧区范围内连片规模较大、群众诉求强烈、脏乱差问题突出、安全隐患严重、配套不齐全的危旧房和城中村项目,防止改造重心偏移。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轻重缓急排定棚改项目,不盲目举债、违规举债铺摊子。
(二)优化棚改安置方式。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关于棚改安置政策新要求,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方式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并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三)强化棚改工作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棚改工作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棚改项目认定申报及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房管、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市区棚改项目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市区棚改项目顺利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