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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1〕19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有租赁房屋的征收(腾让)管理,规范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公有租赁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的规定,对被征收公房产权单位给予补偿。

对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房产权单位的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对被征收(腾让)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腾让)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采取继续承租

公有住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形式,公房承租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补偿安置。符合市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公房承租人,按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优先予以保障。

(一)选择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由被征收公房产权单位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其它公房供其继续承租,公房产权单位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继续承租公房的面积根据原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口(不包括他处有住房的人口)或者原公房承租建筑面积就近靠户型确定。按实际居住人口靠户型面积的标准为:1-2人户为553人户为654人户及以上等特殊情况的住户为75㎡以内的房源户型。

2.所提供承租公房的租金仍然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执行。

3.租住公房的退出机制,依照市直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土地性质为划拨)

1.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公房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口(不包括他处有住房的人口)或者原公房承租建筑面积就近靠户型确定。按居住人口靠户型的标准为:1人户为55以内,2人户为65以内,3人户为75以内,对4人及以上户可安排为85以内的房源户型。

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跨档购买,但跨户型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两档。

2.购买安置房的价格。原承租公房等建筑面积部分、靠户型建筑面积部分,分别按当年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跨户型超面积的部分,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靠户型价格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价格标准由市房管局每年公布一次。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其房屋区位和房屋的状况,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90%一次性补偿给公房承租人,租赁关系解除。

三、对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只作货币补偿。根据原租赁公房的区位和房屋状况等,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80%,对公房承租人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征收(腾让)公有租赁房屋安置补偿的操作程序

(一)房屋征收(腾让)决定公告后,公房产权单位应及时向房屋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的通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规定的搬迁期限。

(二)房屋征收部门(腾让房使用单位)应与房屋产权单位和征收范围内公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公房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

五、其它相关规定

(一)对公房承租人搬迁、临时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奖励办法等,参照扬价服(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腾让)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未到腾让期限的住宅房屋,原公房承租人无其它住房的,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对征收(腾让)范围内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公有租赁住宅房屋,公房承租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或涉房优惠政策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腾让房使用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由公房承租人提出申请,报市房管部门依照现行房改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公房承租人缴清房改购房款后,按照拥有房屋产权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对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于私下转借、转租、转让公房的承租人,或单位承租的公房现空关的,由产权单位无偿收回房屋,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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