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3〕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规定》已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扬州市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同时,鼓励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做出贡献的县(市、区)和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区)之间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易地调剂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管理。
市建立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库。各县(市、区)需易地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一律纳入市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库,以项目为载体,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有偿使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不得向扬州市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各地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下达各地补充耕地指标和调出指标任务。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且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新增耕地面积已全部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仍难以满足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要求的地方,可申请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上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不得申请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 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范围: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且未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未易地调剂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 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程序:
1、建立指标调剂库。对所有符合调剂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由指标调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统计、造册、登记,建立台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市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库,实行统一储备。
2、双方申请。每年3月15日前,指标调入和指标调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本年度调出和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申请。
3、拟订调剂方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双方申请,拟订年度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
4、缴纳费用。调剂方案经批准后,指标调入方缴纳相关费用,上缴至市国土资源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户。
5、下拨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调入方的调入指标的数量,按标准下拨资金。
第八条 调入指标的费用标准、缴纳及拨付方式:
1、耕地开垦费按现行标准的17元/平方米,上缴至市国土资源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户,由市下拨到县(市、区)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户。
2、指标调剂费按13元/平方米,上缴至市国土资源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户后,由市下拨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耕地开垦费账户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下年度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启动资金;本年度第二次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加收20%的指标调剂费(2.6元/平方米)。
3、省级统筹耕地开垦费按省规定的标准(耕地开垦费的20%),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由各地自行缴省。
第九条 各类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挤占。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应优先使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内结余补充耕地指标,调入的指标必须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三年前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未使用、未调出的指标,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纳入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库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市级及市以上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
第十三条 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做出贡献的县(市、区)和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在市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列支。补助标准及分配方式为:
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按500元/亩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的30%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50%补助项目承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20%补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未完成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除不得申请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外,并予以通报批评。擅自向市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停止该地农用地转用报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