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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ZJSP00 - 2017 - 0042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7〕151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指标调整方案的请示》(温政〔2017〕68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2006—2020 年)》(2015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温州市鹿城区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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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 年, 温州市
鹿城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802 公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
于2270 公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13 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 年温州市鹿城
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700 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在7383 公顷以内。原则同意温州市中心城区鹿城区部分(包括七
都街道、五马街道、仰义街道、南汇街道、双屿街道、松台街道、滨江
街道)规划范围为131. 82 平方公里, 到2020 年温州市鹿城区中心
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77. 28 平方公里, 城乡建
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55 公顷以内,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20
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要
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 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
及未利用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 年, 温州市鹿城区人均
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2 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控制在11 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温州市鹿城区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
查数据的衔接,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
局, 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 推
进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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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 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 打造生产空
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
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温州市鹿城区土地
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具有法定效力。温州市鹿城区范围内的城乡
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都
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温州市鹿城区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
措施,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体规划》自批准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 增强公众的依法依
规用地意识, 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复》(浙政函〔2011〕9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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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1 月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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