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现就我省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一)由省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职业卫生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二)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三)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经信部门会同省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
(一)省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准入标准和承诺备案格式文本。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企业办理项目申请手续时将准入标准和承诺备案格式文本提供给企业。
(二)企业对照项目准入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承诺,并向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四)项目竣工后,企业向经信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整理上报验收资料。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允许投产;对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
三、切实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进“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加强宣传,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经信部门要牵头会同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要求,尽快出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订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在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附件: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4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4年)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浙政发〔2014〕24号)规定的项目核准;
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核准;
3.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三、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建设(规划)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五、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4.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
六、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