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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03行终1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忠,男,1969年1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
负责人张海林,所长。
委托代理人杜春江,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宝满,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文忠因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东高村派出所履行户口登记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文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文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  杨 旸
代理审判员  伍爱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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