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胜诉」确认强拆违法,追责到底,强拆之前你考虑过后果吗?
【原告】位先生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万福办事处天池社区
【被告】 高新区万福街道办事处 山东省菏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福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位先生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万福办事处天池社区王本村的村民,在王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二层房屋,2019年1月29日被告(高新区万福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口头告知原告的第二层建筑为违章建筑,并且带领人员对原告的二层建筑总共240㎡实施了强拆行为。
出现这种情况位先生还是十分的理智,他深知拆迁方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对其房屋进行强拆,敢做出这种违法行为,再继续与其讲道理已经没有任何作用,最好的办法就是比违法者更狠,要通过对方惧怕的法律渠道与其对抗,所以位先生找到了我们的拆迁律师。
通过律师的分析调查,迅速启动相关维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位先生的房屋建设于1985年,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房屋,也没有行使拆除违建的执法权,拆除当天并没有公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等书面执法法律文书,也没有给原告任何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综合所有事实证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相关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拆除原告二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房屋遭遇强拆固然可恨又可怕,辛辛苦苦置办的家业毁于一旦,所有人都不忍心,拆迁律师提醒越是这种情况越要沉着冷静,不能行为过激的暴力抵抗,更不能当做任人宰割的羔羊,对方实施违法强拆后,就没有任何道理可讲,多说无益,我们要做的就是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通过法律武器给予沉重打击,护财又争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