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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石涧镇太平村黄词自然村全体村民与无为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皖0225行初64号
原告无为县石涧镇太平行政村黄祠自然村全体村民
代表人秦家锁,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代表人秦正扣,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代表人秦家龙,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代表人秦正传,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代表人秦宗苗,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无为县林业局。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1340217003273944N。
法定代表人:缪玉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为县石涧镇太平行政村黄祠自然村全体村民诉被告无为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为县石涧镇太平行政村黄祠自然村全体村民诉称,2016年5月27日,原告向无为县人民政府递交了与孙岗行政村关于林地确权申请书,无为县人民政府将该申请转至被告具体履行职责,被告无为县林业局收到请求后,经原告代表人几次找到被告进行询问,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立即依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与孙岗行政村之间的林地林木进行确权,并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无为县石涧镇太平行政村即无为县原太平公社陈岗大队。无为县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已确定原太平公社陈岗大队山林权属四至。原告系无为县石涧镇太平行政村黄祠自然村全体村民,原告请求与孙岗行政村关于林地权属确认,系涉及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林木、林地权系涉及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原告诉求无为县林业局确认相关权益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无为县石涧镇太平行政村黄祠自然村全体村民对被告无为县林业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云霖
审 判 员  赵佳喜
人民陪审员  张从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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