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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琴与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其他行政行为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甘71行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琴,女,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子明,该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吴海斌,该分局敦煌路派出所副所长。
上诉人周月琴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1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月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雷,被上诉人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以下简称七里河分局)副局长苏福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子明、吴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七里河政府)发布兰七国征字[2015]第0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原甘肃兰州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旧家属区(前院)棚户区(以下简称轴承厂前院)进行改造,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原告周月琴所属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10月8日,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敦煌路街道办)就周月琴所在的兰州轴承厂前院棚户区改造一事发布通告,并向敦煌路派出所通报了改造范围及搬迁、拆除进度。拆迁中,周月琴拨打110报警,被告七里河分局出警了解情况后,因涉及房屋拆迁,故告知其到拆迁部门协商解决。周月琴对此不予认可,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的诉讼,在原告周月琴房屋被征收前,敦煌路街道办发布《兰州轴承厂前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周月琴知晓征收事宜。通过在案证据显示,周月琴报警后,被告七里河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没有发现刑事案件或治安事件的发生,经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报警人进行解释,告知其到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解决,对此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至于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周月琴诉称其报警后七里河分局不出警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月琴的诉讼请求。
周月琴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1行初9号行政判决;2.确认七里河分局未对周月琴的举报行为尽到调查、查处及保护其财产权益的义务,其不作为行为违法;3.诉讼费由七里河分局负担。其理由是:1.原审法院依据敦煌路街道办提交的《证明》作出判决,该证明的内容违反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的规定,进一步证明周月琴遭受非法强拆时,七里河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2.公安机关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履行调查、查处义务,原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查处非法行为不属于七里河分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3.七里河分局认为非法拆除房屋行为是合法的房屋征收程序,是推脱法定义务,使周月琴人身、财产遭受了更大损失。
被上诉人七里河分局辩称,1.接到周月琴报警后,我方及时出警,依法履行职责,告知其权利义务,符合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合法依规,处理得当;2.周月琴上诉称敦煌路街道办出具的《关于轴承厂前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情况的通报》内容违法,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七里河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周月琴拨打110报警,七里河分局出警到现场,经询问调查后确认周月琴报警事项系因拆迁引起。公安机关对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不具有审查和处理的职权,七里河分局的处警民警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向周月琴口头进行了告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周月琴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月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赣鑫
审判员  马世元
审判员  陶 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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