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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

张亚琴、肖正泉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4行初33号
原告张亚琴,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肖正泉,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琴、肖正泉诉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亚琴、肖正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琴、肖正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亚琴、肖正泉负担。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王伟庆
审 判 员  谢唯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朱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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