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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

郭辉,匡林太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0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成容。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辉。
上诉人(一审原告)向元平。
上诉人(一审原告)匡林太。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林成容、郭辉、向元平、匡林太(以下简称林成容等4人)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市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6日,林成容等4人向重庆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9)32号《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程序和实体均违法,请求撤销上述批复。重庆市政府收到林成容等4人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林成容等4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渝府复(2013)76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林成容等4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政府具有作出渝府复(2013)76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渝府地(2009)32号《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是重庆市政府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而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该土地征收批复本身尚不能对被征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被征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公告,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重庆市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重庆市政府在收到林成容等4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林成容等4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正确。林成容等4人要求判令重庆市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林成容等4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林成容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9)32号《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不是内部行政行为,也不是履行征地审批的过程性行为,对外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导致上诉人承包土地被征收,影响了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渝府地(2009)32号批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重庆市政府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林成容等4人及重庆市政府于一审庭审中当庭予以认可,且有重庆市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渝府复(2013)76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行政复议申请书》、渝府地(2009)32号《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一审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渝府地(2009)32号《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是被上诉人重庆市政府根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请示对其作出的内部审批管理行为,该批复的对象并非上诉人林成容等4人,没有对其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故该批复对上诉人林成容等4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奉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征地和安置补偿的行为。被上诉人重庆市政府对上诉人林成容等4人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不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上诉人重庆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3)767《行政复议告知书》,书面告知上诉人林成容等4人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林成容等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成容、郭辉、向元平、匡林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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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永铭
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
代理审判员  王 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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