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资合作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停止集资合作建房和单位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白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连续几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有效地调动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住宅建设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启动了个人住房消费,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对促进白城经济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目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违反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变相搞实物分房,既导致大量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应收费用流失,使我市住宅货币分配政策无法落实,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冲击了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影响了商品房的销售。为尽快改变这种不良局面,确保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政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以集资建房名义,单位暗中补助建设职工住宅楼。
二、任何单位不许挂靠开发公司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搞隐性开发,进行无证售房。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准利用国有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准房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已搞集资建房的隐性开发单位,在哪一个小区开发的,要按小区总体规划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收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五、正在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停止。各级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严格把关,停止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六、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