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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3〕7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 (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各类经营场所的需求逐渐增大,一些受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利益驱使,违法私自改变原有房屋和土地使用用途的现象逐年增多,主要表现在民用住宅、农业或工业用地及未利用土地等领域改为经营性房屋和土地现象的较为突出。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增加城市建设成本,使国家财产、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对建筑物的安全、居住环境及相邻业主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引发了大量民事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法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从事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坐落在市 (区)内 (含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洮北区)的所有建筑物和土地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使用。

  二、规划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复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法核发“一书三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用途的,规划部门依法不予验收,产权部门依法不予办理他项权利证书。同时,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监管和审批。严格规范用地性质,并按批准用地性质供地,否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国土部门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改变用途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纠正或处罚。确已变更,难以纠正的&按现用途依法追缴相关税费,并依法处罚。税费和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即冻结规划和用地审批。不得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由此引发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额度的,一律按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五、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将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产权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核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改变原房屋用途,从事旅店、修车、洗车、印章、废旧物品收购等特殊行业的,或从事歌舞厅、洗浴、网吧等服务业的,或实施对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地税、国土、规划、产权部门要依法追缴因用途变更而遗漏的税费,并依法予以纠正处罚。对已核发许可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许可事项的,要依法予以吊销许可。

  七、房屋登记机构没有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用途变更手续,依法不得进行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八、房屋和土地征收部门在进行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对用于经营活动但没有非住宅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用途的确认,由政府相关部门对所征收房屋用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公示。

  九、房屋和土地用途已变更的,应依法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法补缴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后的税费。证照确已完成变更,或能出具财政、税收部分房屋土地用途变更缴费票据的,则按实际商业经营用途予以认定和补偿。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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