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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吉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吉林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主要目标:各县(市、区)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地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主要任务:一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此项工作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调查,掌握白城市域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摸清各县(市、区)城镇及各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二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三是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四是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五是开展成果汇总工作,包括数据汇总、数据成果制作与条件编制、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二、技术路线与要求

  (一)技术路线。

  采用全国国土调查办统一下发的拍摄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31日优于1米分辨率的DOM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等工作的基础资料、调查成果及数据成果,采取整体控制和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与调查信息数据的内业比对加工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各辖区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通过“互联网+”技术向省和国家举证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经县、市、省完成质量检查合格后,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变更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二)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地类图斑。

  三次调查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利用已有1:500比例尺的地籍调查成果或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5.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和亩。

  6.分幅、编号及投影。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执行GB/T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1:2000 1:5000 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三)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依据自上而下、逐级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1.界线调整。

  各县(市、区)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调整,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调查界线与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界线进行调整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调整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市、县级调查界线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

  2.控制面积确定。

  各县(市、区)以省下发的行政界线为基础,按照1:5000比例尺,确定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并制作各县(市、区)到乡(镇)级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乡(镇)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四)行政区界线接边。

  省级负责组织市级调查单位的接边工作,市级负责组织县级调查单位的接边工作。依据影像辅助实地调查,对不同行政区界线两侧公路、铁路和河流等重要地物进行接边,确保重要地物的贯通性;对影像反映的明显地物界线进行接边,保证同名地物的一致性;对地类、权属等属性信息进行接边,保证水库、河流、湖泊、交通等重要地物调查信息的一致性。

  (五)城镇村庄范围界定。

  利用城镇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成果,参考二次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和边界,结合影像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根据“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的原则和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城镇村庄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六)调查资料的利用。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全国国土调查办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作为调查底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可直接应用各县(市、区)已完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成果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结合日常业务成果资料,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结合相关资料,进一步开展不一致信息细化提取工作,完善调查底图内容。

  三、主要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领取全国国土调查办统一制作的调查底图,并补充制作调查底图。

  (四)外业调查数据制作。

  (五)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六)开展土地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八)应用在线举证核查软件、上传至省举证平台。

  (九)形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十)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十一)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三)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准备工作

  (一)编制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土地调查办备案审查。

  (二)开展宣传工作。

  根据工作进展,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各县(市、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土地调查办),要通过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业务培训。

  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办编写的培训教材以及省土地调查办制定的实施细则,在开展三次土地调查前,对土地调查的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和主要内容、统一地类标准和成果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调查方法、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保证调查工作进度,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四)确定调查承担单位。

  公开择优确定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调查作业队伍中必须有30%以上人员通过三次调查技术培训。

  (五)开展试点。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针对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要求等方面开展调查试点工作。

  (六)收集整理资料。

  1.对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进行核实,检验后使用。

  2.收集民政部门行政界线勘界成果。

  3.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地籍调查等资料。

  4.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建设(土地)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整治、不动产登记、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执法检查等资料。

  5.收集地理国情普查、地形图等基础地理数据资料。

  6.收集生态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开发园区、社会经济相关规划等资料。

  7.收集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住建、畜牧、民政、环保、测绘等相关部门的资料。

  8.收集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综合调绘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一)地类调绘及补测。

  1.各县(市、区)以全国国土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基础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和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

  2.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图斑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不需要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图斑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为了提高调查效率和成果精度,采用GPSRTK进行补测。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米,山地不得大于3.75米,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二)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调查办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十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各地未按全国国土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须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基础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3.对全国国土调查办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4.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5.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三)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四)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昀,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五)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的确定。

  利用二次调查数据成果中的坡度数据与三次调查地类图斑数据相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可调整地类调查。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3.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不可按照建设用地调查,应按照现状地类进行调查。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4.图斑标注说明。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2)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水面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与绿地调查,应标注201或202属性。

  (3)园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5.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7.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8.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0.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调查。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我局土地调查办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分析报告,经市级土地调查办审核侯,上报省土地调查办。其中,分析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图斑编号及面积等。

  11.线状地物调查。

  A.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B.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C.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D.对于线状地物有层叠交叉关系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在隧道两端打断后分别生成图斑。

  12.飞地调查。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六、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利用国家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查清“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的地类与分布,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并及时报部备案。

  (三)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七、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统一下发的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设三次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统一汇交。

  各县(市、区)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

  县级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次调查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次调查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国土管理工作对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次调查要求,支持调查数据更新。

  白城市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白城市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以县级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级国土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市级调查数据库;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为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次调查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的检查制度。三次调查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地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各地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九、统一时点更新

  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提取结果,与三次调查数据库对比,按照三次调查的工作模式,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次调查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并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十、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次调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级数据汇总。

  按白城市市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县(市、区)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次调查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市级汇总必须以县级完成调查接边和内外业阶段质检合格为前提。

  (二)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各县(市、区)基于三次调查成果,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图件、各种专题图、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发挥三次调查的社会综合效益。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应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

  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

  挂图成图比例尺应各县(市、区)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挂图,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图件。

  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做到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1.成果分析。

  根据三次调查数据,并结合二次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生态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三次调查分析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作业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对比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十一、主要成果

  通过三次调查,将全面获取覆盖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3)外业实地调查“互联网+”举证成果包。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各县(市、区)2019年度时点变更增量数据库。

  5.文字成果。

  (1)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各县(市、区)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各县(市、区)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及成果报告。

  (二)市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1)白城市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白城市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白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白城市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白城市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图件成果。

  (1)白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白城市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白城市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白城市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白城市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6)白城市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

  (1)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白城市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十二、三次调查成果与二次调查成果的衔接

  (一)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二次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次调查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次调查衔接。

  (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各县(市、区)按照三次调查数学基础完成二次调查及变更调查成果的坐标转换;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界线进行相应的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地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次调查《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十三、进度安排

  以2019年12月31日为国家统一标准时点,结合我市实际,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2018年9月底前,全面部署开展全市三次调查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完成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完成三次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工作。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白城市实施方案审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2019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并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完成调查数据库建设,完成自检和市级检查工作。按时将调查成果上报到省土地调查办。

  2019年8月底前,根据省国土调查办的下发的问题及时反馈,各县(市、区)组织完成复核调查、数据整改并再次上报整改结果,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基本数据。

  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组织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2020年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完成三次调查增量更新数据调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上报省国土调查办,完成三次调查成果初步汇总。

  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三次调查数据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

  202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三次调查验收工作。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白城市三次调查成果汇总。

  十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组建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确定调查承担单位

  各县(市、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公开择优确定专业队伍承担具体调查工作。

  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各县(市、区)组织的三次调查培训,作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的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二)政策保障。

  1.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次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三次调查成果为依据。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保证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各地及时将调查数据报国家汇总,保证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现势。

  (三)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各县(市、区)国土调查办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标准、规定和规范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各县(市、区)国土调查办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技术为核心,利用省和国家建立的“互联网+”在线举证云平台,全面提升调查的质量。

  (四)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县(市、区)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三次调查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次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施行项目监理制度。

  各县(市、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五)经费保障。

  各县、市政府要将第三次国土调查经费,根据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共享应用。

  三次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三次调查的基本数据向社会公布后,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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