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规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5日
亳州市规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督察安徽反馈的关于我市规模畜禽养殖场运行治污设施覆盖率低、养殖粪污直排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治污力度,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2017年底,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建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雨污分流管网、三防堆粪场、集污池”等治污设施,规模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覆盖率100%,建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100%,全面解决养殖粪污直排环境问题。
二、整治重点
(一)对现有未建治污设施或治污设施不完善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限期建设“雨污分流管网、三防堆粪场、集污池”等治污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对已建成治污设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时间安排及各阶段重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0日前)。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整治行动动员会,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力以赴,迅速掀起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高潮。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7年8月21日—10月20日)。各县区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规模畜禽养殖场调查摸底,建立健全“一场一策”档案资料,并核准未建治污设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具体名单。按照治污设施建设规模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原则,科学规划设计,实施雨污分流管网、三防(防雨、防渗、防溢)堆粪场、集污池等治污设施建设。对已建成治污设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要明确专人监管,确保投入运行。
(三)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9月20日—10月31日)。各县区对完成治污设施建设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对各县区上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组织县区互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补助。做到治污设施建设完成一批、组织验收一批、补贴资金发放一批。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底—2018年10月底)。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监管长效机制,大力推广京徽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浩翔农牧有限公司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先进模式,鼓励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完善提升治污设施,实施沼气发电、有机肥生产等项目建设,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实现农牧结合、生态养殖的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亳州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是规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对规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期间,新建治污设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给予每场3万元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2比例分担。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规模养殖场自筹。已享受2017年环保部门治污减排项目补助的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列入此次治污设施建设奖补范围。
(三)严格督促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成立督查组,按照时间节点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一旬一通报,一旬一排名,督查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各县区也要成立督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加快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度。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没有按“三同时”(治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建设相应的配套治污设施,不予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准投产使用。对原已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没有建成治污设施或治污设施不符合要求,由农牧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收回并注销。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落实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严肃责任追究。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能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严肃问责。
各县区政府从9月份开始,每月10日、20日、30日前报送本旬完成治污设施治理运行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名单,11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张永,联系电话:5125700,电子信箱:bzsczy@163.com。
附件:1. 亳州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分
解表
2. 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1
亳州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分解表
县区
|
规模畜禽养殖场总数
(个)
|
有治污设施规模
畜禽养殖场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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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行动
任务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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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
|
349
|
189
|
160
|
利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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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362
|
89
|
蒙城县
|
225
|
36
|
189
|
谯城区
|
224
|
151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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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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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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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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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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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项整治行动任务数是今年5月份中央环保第四督察组督察我市期间,各县区上报的无治污设施规模畜禽养殖场数。具体名单及详细情况请各县区核实后于8月18日前上报市农委。
附件2
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标准
一、堆粪场
(一)防雨(防雨棚棚顶采用透光的阳光瓦等材料)、防渗(必须是水泥混凝土地面)、防溢(防溢墙高不低于1米)。
(二)堆粪场的容积要求:每10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立方米;每1头肉牛(出栏)或每2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立方米;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立方米。
二、集污池
(一)集污池要求防渗,设置1米以上的安全围栏。
(二)集污池的体积应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产生量。具体参照标准:每出栏1头猪集污池体积不少于0.3立方米。家禽、羊、兔、鸽、鹌鹑可酌情减小集污池体积,但应满足污水两个月以上储存需要。
三、雨污分流管网
污水管网应防雨水进入,管网横截面积大小应与生产需要相匹配,管网长短应以能保证收集养殖场所有圈舍污水并引入集污池,达到雨污彻底分流。
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2只羊折算成1头猪,15只兔子折算成1头猪,150只鹌鹑折算成1头猪,50只鸽子折算成1头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