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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长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

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

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8〕3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本着“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公开任务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有关规定由全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审批、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一)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二)公开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公开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结果等。

  公安部门: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等。

  安全部门: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结果等。

  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结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结果、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结果、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审批结果,以及征地告知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城乡建设部门:公开施工许可证公示、招标条件核准结果、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情况信息、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本地施工企业信息、本地施工企业人员信息、本地设计单位基本信息、本地设计单位人员信息、安全登记备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安全监督机构联系人信息、竣工验收备案文号、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名称、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地址、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建设单位名称、竣工验收备案证发证日期。

  交通运输部门:公开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像评价审核结果,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结果;公路、水运项目竣工验收结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招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项目法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项目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水利部门:公开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结果;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等。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公开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

  文化部门:公开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的批准结果等。

  安监部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气象部门:项目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以及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

  对上述公开的审批事项,还要逐一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批准服务信息。

  (四)公开时效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应严格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项目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公安、安全、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安监、气象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公布目录清单

  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重大项目信息,形成目录清单,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目录清单包括两类:一类是静态服务信息,主要是本部门确定公开事项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一类是动态项目信息,主要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法人信息、公开事项及具体内容、公开时效、公开渠道、责任主体等。

  (三)拓展公开渠道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吉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等渠道,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政府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考核监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同时,要把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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