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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安居办〔2009〕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供地政策进行修订和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14号)文件中用地政策:“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棚户区及危旧房占地实行划拨,其中工厂用地、空地、耕地实行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在土地出让时扣除”,修订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地块,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应给中标的开发企业。除回迁房(含货币补偿折算部分)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供应外,其余用地实行出让。出让土地的收益入库后扣除国家规定提取的基金外,用于各城区、开发区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二、对于吉政发〔2009〕23号文件出台前,已经组织实施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仍然执行此前出台的土地供应相关政策规定,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09年批准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取得《中标通知书》日期为准)。吉政发〔2009〕23号文件出台后所审批的项目执行修订后的供地政策规定。


  三、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规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房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照房屋建设成本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包括房屋建筑成本、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前期费用、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房屋建筑成本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为准。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参照相邻地段的拆迁安置补偿成本测算确定。


  (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有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中标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以此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备要件。


  (三)棚户区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条件之一。开发企业应按要求按时完成廉租住房配建任务。


  廉租住房应结合回迁用房优先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计划分年度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可按年度开发比例分期建设,但必须保证当期回购。


  (四)吉政发〔2009〕23号文件下发时,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之后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按照上述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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