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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春市政府投资

代建项目管理模式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办法》)2009年出台,委托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目前,由于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对现有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证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模式通知如下:
  一、以《代建办法》为指导,创新管理模式。《代建办法》是我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代建项目的建设活动应在其指导下进行。在新形势下,试行由单一的委托代建模式向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模式转变,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为我市放开政府投资代建市场积累经验。
  二、引入社会技术力量,激发市场活力。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建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培育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放开代建市场,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专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同时有利于引入先进管理经验,规范政府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建管中心作为市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具有对代建项目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的职能。放开代建市场后,由建管中心制定细则,采取名录制管理,建管中心在名录内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被选定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建管中心的监督管理下,开展代建工作。
  三、完善代建管理费拨付程序。代建管理费应在建管中心监督管理下,由市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管理单位,计费标准依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长财建〔2017〕69号),按照不高于规定的限额,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研后核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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