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创造良好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伴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与城市开发、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土地出让前,由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没有配套到位,造成部分建成住宅小区或工业园区有上水、没下水,道路连接不畅,不能及时供气、供热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土地价值低估、廉价出让,迫使政府被动配套,直接影响城市建设整体品质。要充分认识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进行规范、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原则。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全市城市出让土地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坚持先规划、后配套、再出让。凡是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工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做到适度超前、考虑长远,全面满足城市综合配套功能的发展要求。
(二)坚持综合配套原则。地下、地上空间超前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同步实施、一次到位,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并充分预留,整体提升配套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现实及长远支撑。
(三)坚持统一标准原则。开发区与城区、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实行一个配套标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要做到统筹规划、综合配套、符合标准、满足需求。开发区、城区土地出让要坚持一个标准,未达到配套标准的土地原则上均不得出让,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四)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充分发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规划、国土、建设、公用等部门和配套单位的工作联系,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建设与土地出让计划,分步骤、按计划、有序组织实施。
三、范围和标准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主要范围。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工业园区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各项设施。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标准。
土地在一级开发后,通过配套建设,具备“七通”条件(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并且能够满足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四、目标和责任
通过强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功能,严格土地出让程序把关,发挥部门联动、协作作用,努力实现出让土地配套功能最全、土地出让价值最高、整体建设品质最优目标。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条件。
(二)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制定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
(三)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单位,按照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计划相应安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四)市建设、公用部门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同步实施、科学配置的原则,负责对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计划进行汇总、统筹,形成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计划,并提交市建设系统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以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下发。每年下半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调整计划。
(五)明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主体。道路、排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土地整理成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设施建设投资由企业自筹。鼓励企业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采取BOT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六)市建设部门负责按计划调度、指导、督促配套建设,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牵头组织综合配套验收,并将配套情况向市国土部门通报。
(七)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配套情况进行土地出让。对于没有配套或配套不全但确需出让的,未配套单位需出具承诺,明确配套时限、标准、资金来源,并报建设系统联席会议审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建设系统联席会议的平台,统筹协调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工作,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安排任务分解,抓好组织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沟通配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监督,加强跟踪检查,定期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公用等有关部门对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责任考核。市建设系统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及土地出让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遗留问题或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双阳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可参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