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治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长治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便民高效,切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调解仲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县级仲裁要适应农村实际,仲裁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将庭审设在方便群众的场所。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方便群众、便捷高效。

  (二)依法规范,健全制度。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和仲裁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三)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充分尊重基层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四)畅通渠道,多元化解。充分尊重农民矛盾纠纷的申诉方式,引导农民依法理性诉求。乡村两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不断增强纠纷调解能力。县级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要依法受理、仲裁土地承包纠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引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多元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建成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成立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完善调解仲裁制度,组建调解仲裁员队伍,加强调解仲裁能力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到位,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引导农民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农村法治化环境,推动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成立调解仲裁机构(2017年6月30日前)

  县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乡镇分管农经工作的领导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站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可聘请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村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调解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工作。

  (二)建立调解仲裁工作制度(2017年6月30日前)

  县乡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仲裁庭工作制度、仲裁庭保密制度、调解仲裁员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明确调解(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仲裁)员工作职责。建立调解仲裁工作办案流程,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调解仲裁工作定期考评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规范化建设。

  (三)组建专业队伍(2017年10月31日前)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5条规定,聘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聘用人数不得少于20人。日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乡镇、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聘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聘用人数3至5人。日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聘任的纠纷调解员、仲裁员应当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农村基层实际情况,能够熟练应用掌握的法律、政策,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定期参加农经部门组织的仲裁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四)加强调解仲裁基础建设(2017年10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央和省综治办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能力标准的要求,解决仲裁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一庭三室”办公场所(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配置档案密集架,其中仲裁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仲裁工作实际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庭审系统,购置仲裁工作设备,解决办案交通工具。数字庭审系统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等信息采集系统,证据展示、公示公告等显示系统和仲裁场所实时监控系统。仲裁工作设备主要包括电子经纬仪、数码相机等仲裁取证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仲裁办公设备,仲裁庭庭审座椅、会议桌椅等办公家具。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调解员、仲裁员工资报酬及办案工作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最低不少于5万元。

  乡镇要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改善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村级要综合利用现有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夯实纠纷调解工作基础,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察验民情民意,消除纠纷隐患,建立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县乡村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打造法律宣传、咨询服务、化解矛盾、仲裁纠纷四位一体的综合平台。

  (五)总结报告(2017年11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六)检查验收(2017年12月31日前)

  市农经局要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事前、事中检查指导,对于建设完成的县市区工作开展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成后及时作出总结,形成专题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二是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三是按照“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体系机制,县市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并按规定召开调解仲裁委员会议。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仲裁能力。

  市县农经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期业务培训。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和调解员、仲裁员作为重要培训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政策、民商诉讼知识的培训,提高政策和法律水平;重点抓好仲裁程序、庭审技巧、调解技巧、仲裁法律文书制定等仲裁实务操作能力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为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三)加强信息报送,掌握工作动态。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按照进度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上报机制。按月上报工作进度,指定专人负责,形成书面材料,于次月五日前上报本月情况。